《嶽陽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解讀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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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城市綠線的分類

城市綠線,是指縣城各類綠地範圍的控製界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製線。

現狀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已建成,並納入法定規劃的各類綠地邊界線。

規劃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城綠地係統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各類綠地範圍控製線。

生態控製線是指規劃區內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縣城綠地係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閑遊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製線。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包括總則、綠線規劃和建設、綠線的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五個部分,主要內容涉及綠線規劃和建設、綠線的保護和管理。

1.城市綠線規劃

縣城管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製縣城綠地係統專項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經批準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變更的,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綠地總量不得減少的原則進行。

2.城市綠線建設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等標準進行建設。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納入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麵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範圍審查審批,並由縣城管局出具審查意見。

3.城市綠線保護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使用性質。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用地的,必須報經縣城管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汙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

4.城市綠線的管理

城市綠線管理實行分工負責製,由縣城管局對綠地建設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養護負責人:

(1)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由縣城管局負責管護;

(2)附屬綠地,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管護;

(3)區域綠地,由其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管護;

(4)已完成拆遷或曆史原因導致的具備養護條件但無人管護的綠地,經所屬社區報告給縣城管局,統一由縣城管局進行接管。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縣城管局依法確定管護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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