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全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行政複議體製的決策部署,著力解決職責配置分散等製約行政複議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的製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二、複議體製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除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者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外,一級政府隻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構,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項,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縣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縣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縣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嶽陽支隊嶽陽南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嶽陽縣境內原有行使行政複議權的嶽陽縣公安局、嶽陽縣交通運輸局等行政機關不再行使行政複議權。
(三)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者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繼續保留行政複議職責。下列中央、湖南省、嶽陽市在我縣單位及其直屬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國家稅務總局嶽陽縣稅務局、嶽陽縣氣象局、中國人民銀行嶽陽縣支行、嶽陽縣煙草專賣局、國家統計局嶽陽縣調查隊、嶽陽縣消防救援大隊等。
三、改革過渡期有關問題的規定
1.2021年6月1日前政府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由該部門繼續辦理至終結。改革實施後,政府部門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應當按照管轄規定,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或者將行政複議申請轉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對行政複議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