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清單》解讀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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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減少證明事項,簡化行政審批,減輕企業群眾辦事創業負擔,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的含義

證明事項,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麵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麵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製。

三、實行告知承諾製的證明事項範圍

對國家、省市明確適用告知承諾製的事項,應嚴格遵照執行。適用告知承諾製的證明事項須具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依據,不得將應取消的證明事項以施行告知承諾製的方式進行處理。同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優先選取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製。

四、實行告知承諾製的適用對象

對於實行告知承諾製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製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信用修複前不適用告知承諾製。行政機關不得以提供信用記錄證明材料為由增加申請人的證明負擔。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