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台優惠政策仍按規定期限執行
清理稅收優惠 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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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些企業來講,當初是奔著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來的,如果取消了優惠,一些已簽訂的投資項目就要停下來。而對地方政府來說,當初對企業有優惠承諾,繼續執行是違反規定,不執行又麵臨“違約”風險,陷入進退兩難境地。此次政策調整後,一定期限內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給企業增加了必要的緩衝。
清理地方和部門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對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從長遠看,規範稅收優惠政策、填平“稅收窪地”是大勢所趨。
前,國務院發布通知,明確地方已出台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應按規定期限執行;對於去--底布置的稅收優惠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這一根據當前實際情況作出的調整,讓地方政府和一些企業“懸”著的心放了下來,並得到了社會輿論的肯定。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理想和現實間尋找“平衡點”
通知明確,國家統一製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台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這次通知帶來的最大變化,就是為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設置過渡期,清理不再‘一刀切’。”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這樣的改變實事求是,綜合考慮了當前經濟形勢和客觀實際情況。
去-12-,國務院下發文件要求全麵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通過專項清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文件予以廢止;沒有法律法規障礙,確需保留的優惠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專題請示國務院。
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地方政府和企業卻遇到了難題。對有些企業來講,當初就是奔著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來的,如果取消了優惠,一些已經簽訂的投資項目就要停下來。而對地方政府來說,當初對企業確實有優惠承諾,繼續執行是違反規定,不執行又麵臨“違約”風險,陷入進退兩難境地。
“在經濟下行壓力下,企業經營麵臨不少困難,如果這個時候一下子取消優惠政策,可能會讓企業難以承受。”胡怡建認為,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對優惠政策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對企業增加有一個必要的緩衝,有利於經濟的平穩運行。
胡怡建表示,清理地方和部門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對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但現實情況是複雜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理想和現實之間尋找“平衡點”。
克服稅收優惠依賴,需要推進稅製改革、減輕企業稅負
也有不少人擔心,暫緩清理稅收優惠等政策,會不會造成地方政府濫用優惠政策來招商引資、吸引企業落戶?
對此,國務院的通知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今後製定出台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準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後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總體上看,國家對製定稅收優惠政策的權限是收緊的。今後地方政府和部門出台優惠政策,不但要依法依規,還要經國務院批準。”胡怡建表示,專項清理工作雖然推後執行,但從長遠看,嚴格規範稅收優惠等政策,填平“稅收窪地”是大勢所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和企業投資經營,不能總是依賴優惠政策,而是要利用好這個過渡期。
胡怡建指出,目前我國稅製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也就是說針對企業收的稅多,而針對居民個人的直接稅征得少。流轉稅主要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征稅,而不是對企業的利潤征稅。這樣在經濟下行壓力下,企業的利潤可能大幅“縮水”,但稅收負擔卻並沒有明顯減少。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從稅製改革的角度看,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環節的征稅,適當增加對居民收入和財產的征稅,將有助於改變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對稅收優惠手段的依賴。(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