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了“使用期限”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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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國土資源部部長薑大明在关键词1徐州給居民頒發了我國第一本不動產權證書,標誌著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全麵啟動。正在所有權益人期待早領到屬於自己的不動產權登記證書時,部分人對新版《不動產權證書》中“使用期限”的登記提出了質疑,認為由於房屋產權人享有的是所有權,所以權利當然是永久的,不應該規定任何期限。還有人擔心,既然有了“使用期限”規定,那麽產權人是否就成了“房客”?前,記者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采訪了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 

  “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不動產權證書》是我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後,給權利人頒發的統一證書,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規範登記行為等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表明了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得到法律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證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掌握自己的不動產財產狀況,有效便捷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自己的不動產合法權益。

  《不動產權證書》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不動產權證書》的內容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如果證書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登記簿為準。

  該負責人指出,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1990-國家出台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對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

  據介紹,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並非可有可無。一方麵,它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麵,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此前,我國各方麵的產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分散登記時期,土地登記也有期限,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產權證書上也記載了土地使用權期限。

  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隻填寫土地使用權起止期

  3-1起,國土資源部下發了不動產權證書填寫說明,對不動產權證書的填寫方式予以了明確。為便於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正確填寫證書,現根據填寫說明,對證書內頁填寫的幾個重點內容予以釋義,並就有關事項予以說明。

  我國不動產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塗等。分散登記時期,基本上每一類不動產都有相應的登記體係和證書樣式,造成證書種類繁多,既不經濟,也不方便。統一登記後,需要將原來各類不動產證書記載的內容集成到一本證書上記載。考慮到證書的統一適用性,證書在內容設置上規避了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名稱,提煉出了原來各類證書上的一些共同性內容,比如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用途、麵積等。

  《不動產權證書》設置了“權利類型”欄,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在頒發證書時,可以通過“權利類型”的填寫體現出來。權利人通過“權利類型”,能夠清楚地看到權利人擁有的不動產及其權利種類。比如,權利人擁有一套商品房,則在“權利類型”中可以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用途、麵積以及土地權利使用期限等,在“權利性質”、“用途”、“麵積”、“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對應的內容。

  對於使用期限的填寫,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由於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因此隻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起止期,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起××××-××-××止”。海域上有構(建)築物的,隻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期,填寫“海域使用權××××-××-××起××××-××-××止。土地所有權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未明確權利期限的不填寫。(記者 高雲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