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我省實際,
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醫療、教育、汙水垃圾處理、供水、工業地產、公路、鐵路、水利、金融、養老等十大重點公共領域。
一、大力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城鎮供水基礎設施建設
。
加快供水企業改革,在改革改製過程中
,
通過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小城鎮和農村自來水建設經營
。
探索推進廠網分離,水廠建設和運營以市場性競爭為主
,
政府主要投入管網建設。
二、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鐵路建設
。
規範準入門檻,鼓勵民間資本公平參與地方城際鐵路、鐵路支線、企業專用線及其場站設施等項目建設
。
推進持續發展,政府支持鐵路企業按照市場化、集約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
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建立開放性平台
,
鼓勵社會基本保險資金、企業-金、民間資本投入鐵路建設發展基金。
三、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教育事業
。
保障民辦學校合法權益,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
,
參照公辦學校標準執行同等的免學雜費政策,由財政按相同標準免學雜費補助
;
民辦學校校舍建設享受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建設規費減免優惠;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排汙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相同標準
。
保障民辦學校老師公平待遇。鼓勵社會捐資助學。
四、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醫療機構建設
。
開放社會資本辦醫領域,全麵開放醫療服務市場
,
鼓勵優先進入醫療資源稀缺以及特殊醫療服務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製
。
完善醫保定點政策,對民資舉辦的精神衛生、兒科、產科等基本醫療服務專科機構
,
優先納入醫保定點。優化用人環境
。
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建設項目納入省預算內投資計劃。非公立醫療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政策
,
其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五、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汙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
拓寬準入領域,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城鎮汙水處理、中水回用、環衛保潔、垃圾處理、垃圾收運等領域
。
簡化審批程序,城鎮汙水垃圾處理項目統一納入省重點工程
,
實行部門聯動審批,限期辦結
;
給予專項補貼,當地政府對汙水管網、垃圾收運係統建設及存量垃圾治理項目、焚燒發電項目按一定標準補助獎勵
;
完善收費機製,進一步提高垃圾處理費開征率和征繳率
,
完善汙水垃圾收費調價機製。
六、大力支持民間資本參與水利設施建設
。
繼續推進項目法人招標,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各種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經營性水利項目或準公益性水利項目經營性部分的建設、經營及管理
。
組建省級水利融資平台公司,為全省水利建設籌集建設資金
。
民間資本在水土流失區進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
,
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資金扶持。
七、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
。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受讓等多種形式參與公路、橋梁、隧道、港口、碼頭、航道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全省經營性的公路、水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
應根據資金實力、建設管理能力、誠信度等條件擇優選取投資主體,對國資、民資及混合製企業一視同仁
。
積極爭取民間資本投資的公路、水路、基礎設施項目獲得國家、省各項補助資金支持。
八、大力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工業地產
。
引導工業地產集聚式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
省有關專項資金對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實行階差式補貼,對大湘西地區、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和湘南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入駐工業地產的企業
,
適當給予租金補貼;工業地產按不超過總用地麵積的7%
,
配套建設園區辦公、公共租賃住房等配套設施;取消工業地產項目開發業主最低自持物業比例限製
,
按市場原則自主決定對外租、售。
九、大力支持民間投資參與養老設施建設
。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老-生活服務、醫療康複、休閑旅遊等養老服務項目建設;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
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當地政府采取“以獎代補”形式給予一定補助
;
免收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白蟻防治費、防洪保安資金等收費和基金,用水用氣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質同價
;
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民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土特產屬出資人所有
,
營利性養老機構依法享有相關產權與經濟收益,按市場機製獲取利潤。
十、大力支持民間投資進入金融業
。
推進民營銀行試點,重點支持大型民營企業發起成立1-2家自擔風險、業務特色明顯的民營銀行
;
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信社改製和農村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
擴大消費金融試點,積極爭取將長株潭地區納入國家消費金融試點地區
;
推動小額貸款全覆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融資擔保公司
,
民營融資擔保公司與國營融資擔保公司享有同等待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保險、證券領域。
為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參與到公共領域建設
,
《意見》明確,各級政府應依法依規給予大力支持
,
措施如下:
一、切實保障民間投資者的平等主體地位
。
各種所有製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
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對一些高風險行業
,
可由財政出資組建擔保基金,降低民間投資風險。
二、進一步落實民間投資用地優惠政策
。
在城市規劃中適當預留醫療衛生、養老、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務用地。對所有公益或準公益性項目
,
原則上以劃撥方式供地。對醫療、工業地產等行業
,
積極探索試點分類資格審查與“招拍掛”相結合的供地方式,以“招拍掛”出讓
,
並相應給予地價優惠。
三、進一步拓寬建設項目融資渠道
。
積極推動建立各種類型的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建立多元化民營企業貸款擔保體係
,
加強銀擔合作,擴大民營企業貸款擔保規模
;
推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項目信托產品,推進特許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
四、建立民間投資的合理回報機製
。
對經營性項目,逐步建立與實際成本相適應的價格形成機製
,
特許經營項目可按照中標或者協議價格進行結算;對準經營和非經營性項目
,
積極研究探索項目捆綁開發、政府補貼等支持機製,並通過項目法人招標優選投資者進入
,
既保證投資人合理回報,又切實降低政府和社會公眾負擔。
五、大力推進民間投資試點示範
。
組織一批吸引民間投資項目,篩選建立吸引民間投資進入公共建設領域的重大項目庫
,
向民間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發布一批示範性項目,從財稅、用地、金融方麵重點支持
,
推動項目盡快落地,產生示範效應。
六、進一步營造氛圍和優化投資環境
。
對民間投資項目進一步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
,
提升服務效能;全麵清理針對民間投資的法規和政策
,
為民間投資提供公平、寬鬆、穩定的市場環境。嚴厲打擊各種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為
,
減輕民間投資者負擔。
七、加強對民間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
。
建立由發改、經信、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交通運輸、水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銀監、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聯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協調機製,統籌協調和推進民間資本進入公共建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