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製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基礎性的製度安排
,
勞有所得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決定》圍繞“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作出新的部署
,
應當主要從以下3個方麵加以落實。
第一
,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必須健全初次分配製度和著重保護勞動所得
。
初次分配,一般是指生產成果在勞動、資本、資源(土地)、技術(知識)、管理等生產要素之間
,
按貢獻份額進行分配的過程。我國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製度和基本分配製度
,
根本上是要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堅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調節並重
。
在初次分配過程中,《決定》首先強調“著重保護勞動所得
,
努力實現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
提出一係列關鍵性舉措,包括健全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製
,
完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保障製度,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製度
;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製度,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增長機製
,
等等。在勞動要素之外
,
《決定》重點提出,“健全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由要素市場決定的報酬機製”
,
突出了由市場機製決定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相應報酬、並將知識要素增列其中的創新思路,為依法保障知識(包括品牌、創意等)和技術成果參與分配的應得份額
,
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製度明確了方向。《決定》還重申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
,
要求“擴展投資和租賃服務等途徑,優化上市公司投資者回報機製
,
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些製度機製一旦做實
,
對理順和規範股市等投資行為,提高租賃服務質量水平
,
拓寬居民租金、利息、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都將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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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必須在完善再分配調節機製上強化政府責任
。
再分配是指國家通過稅收、財政轉移支付、各類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等對初次分配結果進行調節的過程。《決定》要求“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製
,
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製”
。
就是要強化政府責任,合理運用稅收政策工具
,
健全公共財政體係,提高公共服務支出在財政支出中的比重
,
進一步做大並分好公共資源出讓收益,更多用於民生改善和社會保障
,
不斷完善政府轉移支付製度,重點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
第三
,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還要在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方麵推進體製機製創新
。
規範收入分配秩序,既要不斷完善市場機製
,
也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此
,
《決定》明確要求,“完善收入分配調控體製機製和政策體係
,
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係統,保護合法收入
,
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範隱性收入
,
取締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
,
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
,
逐步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要實現這些目標
,
都需要各級政府發揮積極主導的作用,加強法律法規體係建設
,
建立健全財產登記製度,完善財產法律保護製度
;
健全行政司法聯動監管機製,加大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執法力度
;
減輕中低收入者稅負,加大對高收入者稅收調節力度
;
健全現代支付和收入監測體係,嚴格規範工資外收入、非稅收入等管理
,
強化打擊取締非法收入的法律法規環節,還要在加大反腐力度、加強信息公開、實行社會監督、提升技術保障等方麵
,
不斷推進體製機製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