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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2—01016 |
嶽縣政辦發〔2022〕16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有關單位:
《嶽陽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促進我縣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轄區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我縣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築、交通設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築物的屋頂屋麵、外立麵及其附屬的空閑場地建設的,或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塗、垃圾填埋場、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的,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餘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係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單點並網裝機容量小於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具體類別分為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居民分布光伏發電項目是指居民個人利用自有建築物的屋頂屋麵、外立麵及其附屬空閑場地等建設的光伏項目。除此之外的,均視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用、自發自用餘電上網”三種運營模式。縣供電公司應當優化電網運行調度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並網和安全運行提供係統支撐,確保電網和相關項目“安全並網、並網安全”。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報備案時,可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六條 縣發改局是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製定全縣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和全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備案程序
第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並網前應當辦理申報和備案手續。
第八條 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申報,由項目業主填寫《嶽陽縣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1),在《嶽陽縣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後附其他申報資料,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報所在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由所在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房屋權屬意見;
(二)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出具初步意見;
(三)經所屬供電所現場踏勘後,報縣供電公司,由縣供電公司出具建成後並網意見。
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經縣供電公司出具了“同意建成後並網”意見的,項目業主可組織開展相關項目的實施。
縣供電公司應當每月將本月出具了“同意建成後並網”意見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有關信息報縣發改局備案。縣發改局應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及時、主動公示辦理了備案手續的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有關信息。
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申報資料包括:
(一)《嶽陽縣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二)房屋產權合法性證明〔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所在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房屋歸屬證明〕
(三)項目業主的身份證複印件
(四)項目設計方案
(五)房屋現狀照片(含屋頂屋麵和房頂內部的照片)
(六)涉及相鄰合法建築物采光、日照等相鄰權的:相鄰方出具的同意書
(七)由他人代辦的:項目業主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八)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料
第九條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申報,由項目業主填寫《嶽陽縣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2),在《嶽陽縣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後附其他申報資料,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出具初步意見;
(二)經所屬供電所現場踏勘後,報縣供電公司,由縣供電公司出具建成後並網意見;
(三)報縣發改局,由縣發改局辦理項目入庫手續。
縣發改局應當結合相關單位的意見,將符合規定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嶽陽縣光伏項目規劃庫。
項目業主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已納入嶽陽縣光伏項目規劃庫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上申報備案。縣發改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受理備案並出具《嶽陽縣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經“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備案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不得擅自變更主要備案內容(如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項目並網模式等)。確需變更的,由項目業主按程序提請辦理變更手續。
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申報資料包括:
(一)《嶽陽縣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二)房屋產權合法性證明〔承載光伏發電設施的場地屬租賃的:相關場地的租賃協議;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所在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房屋歸屬證明〕
(三)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項目實施方案(含項目設計圖紙)
(五)項目設計單位、承建單位的資質證書複印件
(六)房屋現狀照片(含屋頂屋麵和房頂內部的照片)
(七)涉及相鄰合法建築物采光、日照等相鄰權的:相鄰方出具的同意書
(八)由他人代辦的:項目業主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九)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料
第十條 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履行屬地管理責任,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就項目申報出具初步意見。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相關項目業主、項目承建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及曆史建築等特定建築物屋頂建設的、可能影響城市景觀和市容市貌的、建設場地位於主幹道路兩側的,應當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位於居民小區內的,應當符合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並取得居民小區有關業主的同意。
第三章 項目的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施一般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電箱、防雷接地棒及鋼或其他防鏽材質結構支架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使用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且質保期不得低於5年。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建築工程規範和安全規範等。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由具有一定經驗的光伏係統集成企業設計、谘詢和建設。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主體及其母公司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社會信用記錄,沒有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谘詢、安裝和運營維護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單位應當取得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工程設計相應資質證書。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承建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或《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應資質。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應資質。
第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影響承載其設施設備的建築物的原有外立麵風貌、主體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利用建築物的屋頂屋麵安裝的光伏組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建築物的屋頂屋麵為坡屋麵結構的,光伏組件應當順坡平行安裝,光伏組件的最高點不得超過安裝屋麵的最高點,光伏組件方陣表麵與安裝屋麵的平行距離不得超過30cm。
2.建築物的屋頂屋麵為平屋麵結構的,光伏組件的最高點與安裝屋麵的高差不得超過2.2m。在設有通往屋頂屋麵的樓梯間的建築物的屋頂屋麵安裝光伏組件的,光伏組件的最高點與樓梯間最高點的高差不得超過1m,與安裝屋麵的高差不得超過4m,且不得通過四周圍蔽形成建築使用空間。
3.光伏組件的覆蓋範圍不得超越建築物主體結構的輪廓線。在平屋麵建築物的屋頂屋麵安裝光伏組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壓簷牆等建築構件適當圍擋光伏組件,確保光伏組件不影響建築物的外立麵風貌。
4.不得擅自搭建建(構)築物。不得擅自在建築物的屋頂屋麵砌築磚混砌體用作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支架,不得擅自在建築的屋頂屋麵砌築用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備用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屋頂屋麵不宜安裝光伏組件或應當減少光伏組件的安裝麵積:
(1)相關建築為建成年限超過25年且為磚混結構的;
(2)相關建築為磚木結構的;
(3)屋頂屋麵大麵積受遮光影響的;
(4)其他情形不宜安裝光伏組件或應當減少光伏組件安裝麵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屋頂屋麵禁止安裝光伏組件:
(1)相關建築的屋頂屋麵(含瓦片、瓦片承重結構、屋麵平台等)年久失修的;
(2)相關建築的屋頂屋麵及其安全距離範圍內有超量的粉塵、易燃氣體、腐蝕性氣體或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
(3)相關建築的主體結構存在安全隱患的;
(4)相關建築為土坯房或使用了土坯磚的;
(5)相關規定禁止安裝光伏組件的;
(6)相關建築為違章建築的;
(7)其他情形不應當安裝光伏組件的。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承建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在承建過程中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對所承建項目自項目建成之日起5年內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安全運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供電公司組織驗收。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驗收按如下程序辦理:由項目業主組織項目設計、安裝、監理等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竣工驗收;通過竣工驗收的,由項目業主向縣發改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備案。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承建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加強檢查、巡查,對發現的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應當立即整改。
第四章 項目的並網程序和電量結算
第十九條 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供電公司按簡易程序辦理並網手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按如下程序辦理: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業主向縣供電公司出具請求並網的書麵申請;縣供電公司自收到相關書麵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並網的明確意見(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辦理時長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縣供電公司應當與並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簽訂《並網協議》《購售電合同》《運行調度協議》。項目業主應當主動接受縣供電公司的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係統工程以及因相關接入而產生的公共電網的改造由縣供電公司負責實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業主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供電公司應當分別計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免費提供和安裝相關電能計量表。縣供電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並網、安全運行等全部環節所提供的全部服務,不得向項目業主收取或攤派費用。
第二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享受國家光伏發電補貼政策的,由縣供電公司在其與項目業主結算上網電量電費時將國家補貼資金一並轉付給項目業主。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電費結算賬戶戶名應當與項目業主一致。
第五章 項目的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並網前,項目承建單位是項目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並網後,項目業主是項目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五條 縣發改、住建、自然資源、城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監管。各鄉鎮人民政府、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發改局應當組織縣供電公司、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局、項目屬地管理單位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安全運行不定期開展檢查。
第二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設計單位、承建單位、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根據監管單位交辦的整改意見,主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整改。對拒不實施整改的,縣供電公司不得將相關發電設施並網,對已並網的采取措施暫停並網。
第二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設計單位、承建單位、運行維護單位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的,或通過虛假資料騙取資格認定、以光伏發電項目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將之納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附件:1.嶽陽縣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2.嶽陽縣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附件1
嶽陽縣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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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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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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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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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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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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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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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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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選安裝 服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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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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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屋頂 麵積(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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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裝機 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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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業主 承諾事項 |
本人已充分了解並願意承擔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可能帶來的風險,承諾相關項目內容真實,使用的屋頂屋麵等場地產權明晰,在項目建設、運行等事項上主動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管。 項目業主簽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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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服務企業 承諾事項 |
我司承諾向居民提供的光伏電站符合相關規劃、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承諾提供維修服務,在項目建設、運行等事項上主動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管。 安裝服務企業法人簽字: 安裝服務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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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社區) 村(居)民委員會 意 見 (辦結時長:5個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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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鄉鎮 人民政府意見 (辦結時長:5個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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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供電公司意見 (辦結時長:5個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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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表一式三份,縣供電公司、縣發改局和項目業主各持一份。
附件2
嶽陽縣非居民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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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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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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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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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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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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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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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業主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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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係人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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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麵積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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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裝機 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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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所有權人 承諾事項 |
本單位(人)已充分了解並願意承擔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可能帶來的風險,場地產權明晰。 場地所有權人簽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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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業主 承諾事項 |
本單位(人)承諾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符合相關規劃、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在項目接入公共電網後主動接收電網企業的調度管理,在項目建設、運行等事項上主動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管。 項目業主法人簽字: 項目業主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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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和建設內容 (生產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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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管理單位 意 見 (辦結時長:5個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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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供電公司意見 (辦結時長:5個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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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改局意見 (辦結時長:5個工作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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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表一式三份,縣供電公司、縣發改局和項目業主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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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紀委監委、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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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