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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0004 |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告
嶽縣政通〔2021〕3號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關於發布〈高汙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高汙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分類
禁燃區分為II類禁燃區(較嚴)、I類禁燃區(一般)。
二、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一)Ⅱ類禁燃區的範圍
嶽陽縣中心城區建成區:東至天鵝北路-天鵝南路,南至興榮西路,西至青山北路-青山南路,北至賀平西路,Ⅱ類禁燃區總麵積0.67km2。
(二)Ⅰ類禁燃區的範圍
1.除Ⅱ類禁燃區以外的縣城建成區:東至京廣鐵路線榮家灣段,南至榮新西路,北至富榮路,西至長豐北路,總麵積3.71km2;
2.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榮家灣鎮片區麵積2.47km2;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新牆鎮片區麵積1.73km2,總麵積為4.2km2;
3.湖南台灣農民創業園,總麵積0.63km2。
三、禁燃區禁止燃用的高汙染燃料
II類、I類禁燃區:石油焦、油頁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類禁燃區:單台出力小於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於0.5%、灰分大於10%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煤炭及其製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於0.5%、揮發分大於12%;焦炭含硫量大於0.5%、灰分大於10%、揮發分大於5%;蘭炭含硫量大於0.5%、灰分大於10%、揮發分大於10%。
II類禁燃區:除單台出力大於等於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製品。
四、在禁燃區內,除經依法批準的集中供熱企業,禁止銷售、燃用相應高汙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相應高汙染燃料的鍋爐及其他設施;已建成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氣、頁岩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五、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湖南嶽陽台創園管委會要會同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改、工信、自然資源、住建、城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大清潔能源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鼓勵引導轄區內單位和個人自覺淘汰高汙染燃料,依法查處禁燃區內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汙染燃料的行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相應高汙染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相應高汙染燃料的鍋爐及其他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相應高汙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