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YDR—2020—00010 |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縣城區車輛停放管理的通告
嶽縣政通〔2020〕10號
為規範縣城區車輛停放秩序,營造整潔秀美的縣城環境,創建全國文明縣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嶽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縣城區車輛停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縣城區道路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依法劃定的停車泊位內,做到整齊有序。
二、嚴禁在依法劃定的停車泊位外的縣城區道路上停放車輛(救護車、搶險車、消防車等因特殊情況確需停放的除外)。
三、凡在城區路沿石以上人行道和公共場地違法停放車輛的,由縣城管局進行攝像,依法拖離並予以行政處罰。
四、凡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等道路上違法停放車輛的,由縣交警大隊進行攝像,依法拖離並予以行政處罰。
五、對確需臨時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車輛的,必須到城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麵積、期限長期占用城市人行道停放車輛,或擅自劃定停車泊位的,將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恢複原狀。
六、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院內或室內設有停車場的,要以創建全國文明縣城大局為重免費開放,為社會車輛停靠提供方便。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