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政辦函〔2025〕1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開展一次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專項清理(以下簡稱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範圍
全縣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出台的且現行有效(含正在實施的,下同)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具體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外其他影響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政策製定單位製定的政府采購文件、招標文件、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議和備忘錄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
重點清理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情形)。
二、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的責任單位
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堅持“誰起草、誰負責清理”“誰實施、誰負責清理”原則。
1.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含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出台或者轉發的政策措施,下同),由政策措施起草單位負責清理;
2.部門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起草單位負責清理。部門聯合製定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組織清理。
3.政策措施起草單位被撤銷或者其職權已調整的,由實施該政策措施的單位負責清理。
三、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27日-4月28日)
縣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進行動員部署。會後,政策措施清理責任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在單位內部進一步動員部署,明確本單位清理工作責任人。
(二)排查清理階段(4月29日-5月26日)
1.政策措施清理責任單位全麵排查應由本單位負責清理的政策措施,填寫《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登記表》,於4月30日前報縣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股(聯係人:譚力文)。
2.政策措施清理責任單位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逐一提出政策措施清理意見(其中,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出台的政策措施的清理意見,由政策措施清理責任單位提出,再商縣市場監管局確定),並落實後續處理措施(對由部門出台且政策措施清理意見為“擬修改”或“擬廢止”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起草單位予以修改或廢止;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出台且政策措施清理意見為“擬修改”或“擬廢止”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清理責任單位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修改或廢止),填寫《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情況表》,於5月26日前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股。
(三)鞏固提升階段(5月27日-6月25日)
由縣市場監管局開展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專項抽查,重點檢查清理範圍是否全麵、清理意見是否準確、後續處理措施是否落實等,重點抽查群眾反映政策措施妨礙公平競爭問題較為集中的行業、領域,對抽查發現的問題建立問題台賬,跟蹤督促責任單位整改。
四、工作要求
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是對已出台政策措施是否妨礙公平競爭的一次大檢查大清理,也是應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的政策措施抽查核查的一次自我“排雷”行動。政策措施清理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開展本次政策措施專項清理的,以及未按照清理意見落實政策措施後續處理措施的,由縣市場監管局提請縣人民政府約談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
附件:1.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登記表
2.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情況表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登記表
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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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政策措施名稱 |
類別 |
出台時間 |
起草(實施)單位 |
備注 |
備注:1.政策措施有發文字號的,需在政策措施名稱後附注發文字號;2.“類別”欄目選填行政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附件2
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清理情況表
單位(蓋章): 聯係人: 聯係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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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
我單位共梳理清查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現行有效政策措施 件。其中,發現涉嫌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件(其中,行政規範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措施 件)。經清理,已修改 件、已廢止 件、擬修改 件、擬廢止 件、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例外規定擬繼續保留的 件。相關情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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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政策措施名稱 |
類別 |
起草(實施)單位 |
清理內容 |
清理理由 |
清理意見及後續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
備注:1.政策措施有發文字號的,需在政策措施名稱後附注發文字號;2.“類別”欄選填行政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3.“清理內容”欄填寫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政策措施的具體內容;4.“清理理由”欄選填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5.“清理意見”欄選填已修改、已廢止、擬修改、擬廢止、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