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製改革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15公布了這一意見,意見將於5-1起施行。
作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的關鍵之舉
,
關於立案登記製,有六件事你應該知道。
法院對訴訟要件不再進行實質審查
在現行的立案審查製下
,
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在實踐中
,
受製於普通公民對法律程序的認識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
,
立案審查製直接導致了一部分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擋在了門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表示
,
改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製後,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
,
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
,
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
這在客觀上擴大了法院的受案範圍,能夠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複、不出具法律文書”
根據意見
,
對於當事人訴訟請求,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
,
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
,
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麵形式一次性全麵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
,
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
,
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表示
,
意見明確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複、不出具法律文書”,意味著不管立案是否成功
,
當事人都會得到書麵答複,不滿意就可以憑著書麵答複向上級法院申訴
。
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這次意見出台的重要內容。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
景漢朝表示
,
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請的案件
,
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製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
,
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
,
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製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在闡明立案登記範圍的同時
,
意見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包括:
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
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
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意見指出
,
要加強對立案工作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強化責任監督。
其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
。
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製立案、“-底不立案”、幹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
,
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全麵清理和廢止各種立案‘土政策’
,
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門檻,幹預法院立案
。
”景漢朝說,“必須進一步加大內外監督
,
才能讓這項改革措施真正落實到位。”
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製裁
意見提出
,
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
,
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
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
,
要依法製裁衝擊法庭、擾亂立案登記工作等違法行為,維護立案秩序
。
同時要健全相關法律製度,推動完善相關立法
,
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
,
加大懲治力度。
“在確有必要的時候行使訴訟權
,
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也會予以支持
。
”潘劍鋒說,“但對於虛假訴訟、濫訴等
,
法律是明確禁止的,當事人也要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
。
”
方便立案
,
並非鼓勵打官司
景漢朝表示
,
客觀來看,打官司並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
,
而是最後手段。實行立案登記製
,
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並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劍鋒表示
,
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中各種矛盾糾紛也比較多
,
如果所有的糾紛都湧入法院,會帶來巨大的司法壓力
。
“即便法院都給你立案,遲遲無法判決
,
同樣沒有意義。”
“打官司程序複雜
,
耗時長,成本高
。
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
。
”景漢朝說,“一把鑰匙開一把鎖
,
不同的糾紛采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事實上很多糾紛都適合采取非訴訟手段來解決
。
”
他表示
,
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將進一步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
,
讓群眾在麵對糾紛時有更多的選擇。
“立案登記製改革隻是解決了案件入門的問題
,
至於能不能打贏官司,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
看法院依據事實、法律作出的判決。”景漢朝表示
,
“許多當事人起訴往往是抱著必勝的信心來的,其實起訴之前應盡可能收集齊全各方麵的證據
,
同時研判對方可能提供的證據、可能提出的問題,避免盲目起訴
,
這樣才能提高自己勝訴的幾率,降低起訴的風險
,
真正實現打官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