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給科研人員“鬆綁”減負,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改革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工作,先後出台了一係列優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
202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並要求各地區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改革完善本地區科研經費管理。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省政府辦公廳製訂了《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42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等7個方麵,提出了27條具體措施。
一是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主要措施是合並預算編製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製直接費用預算,簡化預算編製;將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負責人;擴大經費包幹製實施範圍,在新立項的省自然科學基金類、湖湘青年科技創新人才和科技領軍人才類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幹製。
二是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製。主要措施是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劃,加快經費撥付進度;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在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完成後,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三是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主要措施是進一步提高間接費用比例,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間接費用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開展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範圍;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單位繳納的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製,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基數。
四是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主要措施是確保每個科研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可通過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簡化科研項目驗收財務管理,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
五是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主要措施是按 “公平競爭、擇優激勵”原則完善競爭性財政科研經費配置機製;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管理模式,賦予領銜科學家和新型研發機構更大自主權。
六是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經費監督機製。主要措施是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係;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問責和聯合懲戒,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共享和結果互認;探索製定負麵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於問責。
七是組織實施。主要措施是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適時對有關試點政策舉措進行總結評估,及時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為確保科研項目新舊政策順利銜接,按照項目組織實施階段,實行分類銜接:
一是《實施意見》發布時,科研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
二是《實施意見》發布時,尚在執行期內的科研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後,確定是否執行新規定。如果項目承擔單位經與科研人員協商後,確定要執行新規定的,涉及到需要項目管理部門同意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執行。
三是《實施意見》發布後,新立項的科研項目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