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陳**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12月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12月1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11月27日作出的關於對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依法重新調查並作出處理。
申請人陳**稱,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10月5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魔芋貢菜”產品,在其包裝上特別強調“甄選高山魔芋、鮮嫩貢菜”,但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1條之規定,標示所強調配料(魔芋、貢菜)的含量,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於2025年11月27日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其理由為:根據GB7718中4.1.4.1的條款規定,“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一般情況,並且是相對特殊的配料;被舉報產品未標注魔芋和貢菜含量未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不予立案決定對國家標準理解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對“特別強調”的認定標準理解錯誤,擅自增設了法律規範所未要求的限定條件。1.GB7718-2011第4.1.4.1條的原文為:“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該條文本身並未對“特別強調”附加“對人體有益程度超出一般情況”或“相對特殊”等前提條件。2.被申請人在決定中引用的“有價值、有特性”等解釋性觀點,並非國家標準正文的強製性規定,且其理解過於主觀和狹隘。“甄選高山魔芋、鮮嫩貢菜”的宣稱,通過“甄選”、“高山”、“鮮嫩”等詞匯,明確地將產品中所使用的魔芋和貢菜與普通的、未加宣稱的同種配料進行了區分,旨在向消費者傳遞其在來源、品質或口感上具有特定優勢的信息。這本身就構成了對這兩種配料的“特別強調”,足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3.被申請人將以產品主要配料(魔芋、貢菜)為由排除“特別強調”的適用,於法無據。國家標準並未規定對產品主要配料進行品質宣稱就可以豁免含量標示義務。恰恰相反,正因為是主要配料,其品質宣稱才更易誤導消費者,標注含量對於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實現其宣稱目的尤為重要。
二、被申請人的決定程序不當,以立案後的實體判斷替代了立案前的初步審查義務。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立案的前提是“發現涉嫌違法線索”。申請人已提供了涉案產品標簽強調特定配料但未標示含量的清晰線索,該線索指向的行為涉嫌違反國家強製性標準。在立案前核查階段,被申請人的職責是審查是否存在該違法嫌疑,而非對案件實體問題(如“是否真正構成特別強調”)作出終局性判斷。被申請人以自身對標準的片麵理解直接否定違法嫌疑,屬於以實體審查替代程序審查,變相架空了立案程序。
三、申請人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有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資格。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原告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綜上所述,被舉報產品標簽的宣稱已構成“特別強調”,依法應當標示含量。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基於對法律標準的錯誤解讀,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食品安全標準的嚴肅性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申請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單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懇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行政行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陳**於2025年10月05日向答複人舉報,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魔芋貢菜”產品包裝標注“甄選高山魔芋、鮮嫩貢菜”,未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1條規定標示該兩種配料含量,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答複人收到舉報後,依法啟動核查程序,通過查閱涉案產品標準資料、核查企業生產標簽備案文件、聽取企業陳述說明等方式開展全麵審查,於2025年11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並依法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答複人作出不予立案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一)事實依據。1. 經核查,涉案“魔芋貢菜”產品的配料表中,魔芋、貢菜確係產品主要配料,其包裝標注“甄選高山魔芋、鮮嫩貢菜”屬於對配料品質、來源的描述性表述,旨在說明配料的選材標準,並未突出強調該兩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或無”,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1條規定的適用場景完全不符。 2. 答複人查閱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官方釋義及相關權威解讀,確認該標準第4.1.4.1條的立法本意是防止企業通過“強調含量低或無”誤導消費者(如“不含蔗糖”“低脂”等),而對配料品質、來源的正麵描述,不屬於該條款所指的“特別強調含量相關情形”。3. 經核實,涉案產品標簽已依法標注配料表、淨含量等法定事項,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未對消費者知情權造成實質侵害。
(二)法律依據。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1條:“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涉案產品未符合該條款的適用前提,故無需標示相關配料含量。2.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後,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因涉案產品標簽行為未違反相關強製性標準,不構成涉嫌違法情形,答複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該規定。3.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涉案產品已依法標注上述法定事項,不存在標簽違法情形。
三、關於申請人複議理由的反駁。
(一)申請人認為答複人對“特別強調”認定錯誤的主張不能成立申請人混淆了“品質強調”與“含量強調”的法律界限。《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第4.1.4.1條明確限定適用場景為“強調含量較低或無”,而涉案產品的標注內容僅涉及配料品質、來源,並未涉及含量相關表述,完全不具備該條款的適用條件。答複人的認定並非“擅自增設限定條件”,而是嚴格依據標準條文原文及立法本意作出的合法解讀,不存在理解錯誤。
(二)申請人主張答複人“以實體判斷替代程序審查”缺乏事實依據。答複人在立案前核查階段,已依法履行初步審查義務,重點審查是否存在“涉嫌違法線索”。經核查,涉案產品標簽行為因不符合法定違法情形,不存在涉嫌違法的初步證據,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立案條件。答複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是基於對違法線索的合法審查,而非“終局性實體判斷”,程序完全合法合規,不存在架空立案程序的情形。
(三)申請人的複議主體資格不影響涉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便申請人主張其具有複議資格,但其舉報事項本身不構成違法情形,答複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仍具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申請人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由申請複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標簽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實質侵害,其主張缺乏事實支撐。
(四)申請人不具備合法的複議利益基礎。申請人雖自稱“消費者”,但結合其舉報行為(係統內數據顯示投訴舉報600次左右)及相關情況,其真實目的更傾向於通過舉報獲取額外利益,而非單純維護自身合法消費權益,與案涉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答複精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的法定條件。
綜上所述,答複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懇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審查,駁回申請人陳**的全部行政複議請求,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
經審理查明:2025年9月28日,申請人陳**在電商平台購買到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魔芋貢菜”,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標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於2025年10月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書)》,10月9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10月11日短信告知申請人已收到其投訴舉報書,11月27日,嶽陽縣市監局以該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未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為由短信對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當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陳**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12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2月10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自全國12315平台開通以來,申請人已有319次投訴、303次舉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短信回複截圖;2.購買記錄;3.產品圖片及其快遞照片。被申請人提交的1.短信回複截圖;2.投訴舉報數據截圖;3.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書)。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10月9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於2025年11月27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4.1規定:“如果是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者在成品中的含量。”該條文釋義:“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識,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特別強調”,即食品生產者通過對配料或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2.“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所應當達到的程度,並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於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是相對特殊的配料。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隻要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應當進行定量標示。對於被特別強調的營養成分或營養成分的來源,可以選擇標示產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也可以標示對應配料的添加量。營養成分的標示還應符合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第4.1.4.3規定:“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案涉產品的食品名稱為魔芋貢菜,標簽上並未對魔芋貢菜的價值和特性進行特別強調,並不滿足“特別強調”和“有價值、有特性”的條件,不需要標示魔芋貢菜的的含量,未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的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被申請人依照本條法律不予立案並無不妥,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第二點內容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