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天鵝中路69 號。
法定代表人:付鸞生,局長。
申請人聶**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自資局”)作出的“關於《不服<答複意見>要求複查的申請》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申請人聶**於2025年7月27日通過信訪途徑向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反映廣東**集團破壞耕地被行政處罰麵積與租賃土地麵積不一致,要求調查核實差異原因問題。被申請人縣自資局於2025年8月4日受理,於2025年9月1日對申請人作出了《關於聶**反映廣東**集團破壞耕地被行政處罰麵積與租賃土地麵積不一致,要求調查核實差異原因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嶽陽縣人民政府、嶽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複查。後申請人不服該答複,向縣自資局申請複查,縣自資局於2025年10月17日作出“關於《不服<答複意見>要求複查的申請》的回複”,告知可自收到本答複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有關行政訴訟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答複不服於2025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請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關於《不服<答複意見>要求複查的申請》的回複”係對申請人不服信訪答複提出複查申請作出的信訪複查意見,屬於信訪行為,信訪製度是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相互獨立、互相分離的權利救濟製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信訪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亦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申請人如對此回複不服,應按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在該回複中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
另,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聶**反映廣東**集團破壞耕地被行政處罰麵積與租賃土地麵積不一致,要求調查核實差異原因問題的答複》中告知申請人可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複查屬救濟途徑告知錯誤,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聶**的複議申請。
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