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8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10:12
瀏覽量:1 | | | |

  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集鎮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方立軍,主任。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12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3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並要求重新審查和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5年10月21日申請人提交“申請《解除協議》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名稱:《**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簽訂時間:2020.4.3。注:《租賃合同》簽訂方為麻塘鎮人民政府,《解除協議》由麻塘街道辦簽訂和保存。另獲悉,**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在申報過程中沒有通過上級部門的審核,中途終止,即《租賃合同》違反國家強製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同理《解除協議》也屬於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025年10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答複書》:以2025年4月16日向您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屬於重複申請,不作重複處理。

  申請人認為:此情況不屬於重複情形。一、盡管在2025年4月7日申請人申請了該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以“涉及商業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為依據作出《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 2025第 **號,以下簡稱《第一次答複書》);2025年6月23日貴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號),維持了被申請人的答複。然而,目前客觀依據已發生改變,依據被申請人針對該集體土地租賃報批政府信息作出的《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以及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號),該項目土地並未獲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存在用地違法問題。原《租賃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強製性規定而自始無效,作為其衍生文件的《解除協議》亦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申請人基於新獲取的《答複書》等證據重新申請公開,旨在印證原行政行為違法性屬於因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的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以重複申請為由不予處理,顯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無效合同。根據2011年11月30日簽訂的《**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第一條:租賃期限為30年。第一條:租賃土地的租賃費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償、青苗補償等由租賃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按每畝土地(含水麵)人民幣10萬元包幹,除此外,就本合同乙方不須再另行支付其他費用;第四條第1款甲方必須依法依規給予租賃土地範圍內村組及群眾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及固定建築補償,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第2款乙方必須依合同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有責任做好群眾關係協調工作,甲方保證於乙方費用到賬之日起30天內完成土地所有拆遷補償等工作,並將該宗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1.該集體土地通過“以租代征”的方式違規供應,規避了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審批及土地征收程序,違反了國家的強製性規定。《主合同》因此屬於無效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鑒於《主合同》的無效性,與之相對應的《解除合同》亦同樣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的事實已由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所佐證,原審批基礎已不存在,相關信息不再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保護範疇。本案中,案涉土地未經依法征收,亦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具備開發建設的法定條件。“以租代征”實質上規避了國家對土地用途管製和耕地保護的強製性規定,破壞了土地管理秩序。原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已確認該行為違法,進一步印證了合同無效的事實基礎。申請人申請公開相關信息,目的在於核實行政行為合法性,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調整範疇,被申請人無權以重複申請為由拒絕履行公開義務。申請人依法行使知情權,是對行政權力運行的正當監督。被申請人以重複申請為由不予處理,實質上構成對信息公開義務的規避,違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原則和透明行政的要求。在原行政行為已被確認違法、合同自始無效的前提下,相關信息已不涉及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公開不會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相反,不予公開反而可能助長行政機關對信息壟斷的慣性,阻礙社會公眾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與追責。申請人再次申請公開,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應予準許。

  2.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於集體組織,基層政府不具備擅自將其出租給第三方的權力,同時所簽訂的《解除協議》存在違法嫌疑。《解除協議》的簽訂未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中關於集體土地處分須經民主議定程序的規定,剝奪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與參與權。並且,在原租賃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下,所謂的“解除”不具有法律意義,反而被用於掩蓋違法用地的事實、規避監管責任。該行為不僅損害了集體利益,還助長了行政亂象,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3.土地管理法及信息公開條例均著重強調對集體權益的保護以及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任何規避民主決策與審批程序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在本案中,租賃與解除行為均存在違法情形,掩蓋事實、逃避監管的意圖十分明顯,若不予以糾正,將會形成負麵示範效應。申請人請求公開相關文件,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行政機關不得憑借任何理由拒絕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尤其在涉及集體土地使用與處置事項時,更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原則。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且與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相關,公開不會對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綜上所述,懇請貴府對《解除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其是否屬於商業秘密進行審議,並請求撤銷《答複書》,同時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關於被答複人於2025年10月21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的政府信息事項,答複人已經於2025年4月16日向其作出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書麵答複,答複的內容合法合規,且被答複人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複議維持了答複人的決定,進一步證明答複人的答複符合法律規定。

  2025年10月21日,被複人再次向答複人申請公開《**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的政府信息及提出《解除協議》屬於無效合同,不具法律效力的認定事項,答辯人於2025年10月30日作出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書麵答複書,針對被答複人提出的兩項請求逐項作出回複,因被答複人申請的公開《解除協議》的信息內容與2025年申請公開的內容完全一致,答複人經過審核後確認屬於重複申請因此答複人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依法依規作出回複決定,答辯人對其信息公開申請的答複無論適用的法律依據還是法定程序均合理合法合規。

  二、合同效力問題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就被答複人申請的關於合同效力問題屬於合同法律效力確認,答複人無權就該問題進行定義,作為被答複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答複人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其該問題處理的途徑,依法通過法律確認進行主張並無不妥之處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 2025第 **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10月21日申請人聶**通過嶽陽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申請“《**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簽訂時間:2020.4.3”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麻塘街道辦)於2025年10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申請的《**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已於2025年4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申請人的申請屬於重複申請,不再重複處理。申請人對此不服,於12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2月3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5年4月7日,申請人聶**通過嶽陽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申請“《**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簽訂時間:2020.4.3”,因涉及商業秘密,第三人不同意公開,麻塘街道辦於2025年4月16日作出不予信息公開的答複。申請人不服後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號決定書),維持了《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2.《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號);4.《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5.《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自然資罰字【2020】**號);6.《**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7.《關於嶽陽洞庭湖高爾夫球場被取締的公告》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號)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對於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複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複。”在本案中,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向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兩次申請信息公開,構成“重複申請”。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屬於重複申請並說明理由,並無不妥。

  《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號決定書)中已對《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涉及的《解除協議》(即案涉《解除協議》)的商業秘密進行確認,雖《**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的有效性非本案審理範圍,但不能因合同效力問題而否定商業秘密的存在或權利人的保密權益。申請人以合同效力否認案涉合同涉及商業秘密,從而認為不屬於信息公開重複申請的觀點,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麻塘街道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