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楊**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於2025年11月7日對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於2025年11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2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11月7日13時56分對申請人作出的43062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楊**稱,該處罰係認定申請人於2025年年11月7日13時56分在嶽陽縣城北路與湖漣路交叉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標線指示的行為,並給予扣一分並罰款100元的處罰。事實與理由:這條路左邊有障礙物遮擋,地上沒有引導虛線,我在確認安全且無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才緩慢通過路口,這顯然是事實認定錯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位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我認為此次處罰不符合該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存在問題,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懇請貴機關依法公證處理,撤銷該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答複稱,被答複人於2025年11月7日13時56分在嶽陽縣城北路與湖漣路交叉口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我局對其處以罰款一百,扣一分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文書編號:430621*******)。
被答複人辯稱,案涉時道路有障礙物遮擋,地上無引導虛線等理由對答複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答複人通過調取被答複人違法時監控影像資料,顯示當時係中午時分天氣狀況良好,道路標線清晰並無任何遮擋,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複議理由不成立,其提出的對答複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楊**於2025年11月7日13時56分在嶽陽縣城北路與湖漣路交叉路口駕駛“湘CG****”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被路口電子監控設備記錄,處100元罰款,記1分。申請人楊**對此不服,於2025年11月27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2月3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經調看城北路與湖漣路交叉路口電子監控設備抓拍的四張照片,清楚拍攝車輛車牌號為湘CG****,該車輛左轉時違反禁止標線指示壓中間實線進入道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2.城北路與湖漣路交叉路口拍攝違法截圖(共四張);3.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複印件;4.現場圖片。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編號:430621*******)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處罰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根據電子監控設備記錄情況,申請人在2025年11月7日13時56分左右駕駛車輛行駛至城北路與湖漣路交叉路口,左轉時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車身壓中間實線進入道路。該交叉路口道路寬闊,地麵無障礙物,指示標線清晰,申請人在申請書中闡述的“這條路左邊有障礙物遮擋,地上沒有引導虛線,我在確認安全且無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才緩慢通過路口”與電子監控設備記錄的事實不符,申請人楊**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對申請人處以罰款100元,記1分的處罰決定內容適當。
綜上,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對申請人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430621*******)。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楊**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