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7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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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是否受理一事不服,於2025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張**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11月6日郵寄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魔芋貢菜”,該食品存在複合配料“清油火鍋底料”未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問題的投訴舉報書給被申請人,經查詢掛號信函於2025年11月9日被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簽收,距今已超過7個工作日,申請人未收到被申請人針對投訴是否受理的帶有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章的紙質以及電子版回複,以及其他方式的回複,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微信等。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因此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違法。

  綜上,望貴府以事實為證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行使職權裁決,為法治中國建設添磚加瓦。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關於張**向我單位投訴舉報稱其於2025年11月2日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魔芋貢菜”產品配料表中“清油火鍋底料”屬於符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我局於2025年11月9日收到該投訴舉報後已於11月18日對其投訴事項進行了短信回複表示受理,但11月9日為公休日,11月18日為我局收到投訴舉報書後的第七個工作日,尚在法定回複期限內。故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任何事實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張**於2025年11月2日在網購平台購買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魔芋貢菜,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於2025年11月6日通過郵寄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被申請人於11月9日簽收,2025年11月18日,被申請人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已受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投訴事項是否受理作出告知不服,於2025年11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及其快遞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記錄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11月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11月9日簽收,並於11月18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事項,被申請人已經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張**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