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巫**。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巫**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11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案件是否立案,屬於程序違法。
申請人巫**稱,事實與理由:購買後發現該產品存在問題,通過郵政掛號信(XA393******)向被申請人舉報該企業(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口饞魚(香辣味))的產品問題,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10日接收了本人的舉報信,但是申請人至2025年11月10號為止(已經35個工作日),未收到被申請人的舉報回複是否立案。
舉報事項是否立案要在決定是否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也是說,對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除有扣除期限情形的外,滿打滿算15+15+5=35個工作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是否立案,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回複本人舉報案件是否立案、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處理,存在瀆職行為,應予以糾正,請依法支申請人全部申請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關於巫**向我單位投訴舉報稱其在拚多多商城**(嶽陽**有限公司)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口饞魚(香辣味),涉嫌標簽標注和產品標簽多項違法情形。我局於2025年9月10日收到該投訴舉報後已於10月21日對其投訴舉報事項進行了電話回複。故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任何事實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巫**於2025年8月22日在網購平台購買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製造的風味魚仔,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於2025年9月8日通過郵寄掛號信方式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於9月10日簽收,2025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及微信添加好友欄打招呼內容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舉報事項作出告知不服,於2025年11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2月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掛號信照片、及其快遞物流信息;2.商品圖片及購買記錄截圖;3.條碼追溯截圖;4.網店經營者證照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通話記錄與微信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9月8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掛號信,被申請人於9月10日簽收,並於10月21日通過電話及微信添加好友欄打招呼內容向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已經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巫**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巫**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