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7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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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該局法規股股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11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1月10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17日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中的第二項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申請人公開“**”項目建築審批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等)。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25年9月6日通過嶽陽縣政府門戶網站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成衣樓拆除後原址重建項目‘**’的相關建築審批資料(包含設計施工圖紙)”。2025年9月17日,被申請人作出答複,以“該項目屬於居民集資建房”“建設方業主代表不同意公開”及“不公開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為由,決定不予公開。申請人認為該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一、“**”項目已非純私人性質的“居民集資建房”,而是涉及國有資產參與的共建項目,其信息依法應向社會公開。根據申請人近期核實了解,原“成衣樓”一樓為40個門麵,而新建的“**”一樓為44個門麵,其中新增的4個門麵所有權歸屬於嶽陽縣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城投”單位作為地方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其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投資行為是利用公共資源進行的公共投資行為。隻要有國有資產的參與,該項目就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公眾有權監督國有資金的流向、使用效益以及相關行政審批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被申請人簡單地將整個項目定性為“居民集資建房”,完全無視國有資產的參與,屬於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二、被申請人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拒絕公開,但其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程序不合法,且未依法衡量公共利益,適用法律錯誤。未全麵征求所有“第三方”意見:被申請人僅征求了“建設方業主代表”的意見,但並未征求作為重要業主和國有資產代表的“城投”單位的意見。作為國有企業,“城投”單位理應支持和配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被申請人的征求意見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未正確平衡第三方權益與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的核心在於平衡。當第三方隱私與公共利益衝突時,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本案中:“**”項目位於人員密集的原中心市場,其建築安全、消防安全關乎重大公共利益。該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變更規劃、違法施工等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相關行政訴訟已在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國有資產的使用和處分情況,本身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一。被申請人在作出決定時,對上述顯而易見的公共利益視而不見,未進行任何審慎衡量,便以部分私人業主的意願淩駕於公共利益之上,屬於適用法律嚴重不當。

  三、公開相關審批資料是解決社會矛盾、澄清公眾質疑的唯一有效途徑。

  目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成衣樓”違法強製拆除及“**”建設合法性問題的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公開“**”的規劃、施工等全套審批資料,是檢驗被申請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試金石,也是回應社會關切、化解基層矛盾的最直接方式。被申請人拒絕公開,隻會加深公眾對其“暗箱操作”“程序違法”的合理懷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之規定,特向貴單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懇請貴單位依法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事實認定。被答複人於 2025年9月6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我機關申請公開“**”項目的相關建築審批資料(包括設計施工圖紙)。我機關經審查,於2025年9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 第**號),以該項目屬於居民集資建房、建設方業主代表不同意公開及不公開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為由,決定不予公開。我機關已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告知義務。

  二、法律分析。(一)關於不予公開的理由:1.所申請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項目為居民集資建房,其建築審批資料涉及業主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我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已依法書麵征求建設方業主代表的意見,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業主代表經多數業主授權,能代表項目整體意見,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征求第三方意見的規定。

  2.關於國有資產參與問題,申請人主張項目涉及國有資產投資,因此與公共利益相關。但嶽陽縣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作為獨立法人,其投資行為屬於企業自主經營範疇,相關信息可能涉及企業的商業秘密。我機關在信息公開審查中,主要基於信息本身性質而非項目資金來源。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屬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屬於我機關法定職責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申請人如對國有資產使用有異議,應向相關部門反映。

  至於其提到的社會公共利益正在進行訴訟一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雙方當事人均應尊重司

  法判決,等待司法判決結果,不能一邊進行訴訟一邊進行處理。

  (二)關於程序合法性。我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並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見,程序合法。申請人主張未征求“城投”意見,但城投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其權益已通過業主代表整體覆蓋,且我機關無義務單獨征求所有關聯方意見。

  綜上所述,我機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複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據以上理由,答複人有理由不予公開相關信息,請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9月6日,趙*通過嶽陽縣政府門戶網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向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人公開嶽陽縣原中心市場成衣樓的相關建築資料(包含設計施工圖紙)以及成衣樓拆除後原址重建項目“**”的相關建築審批材料(包含設計施工圖紙)。9月17日,縣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1.其所申請的嶽陽縣原中心市場成衣樓的相關建築資料(包含設計施工圖紙),該項政府信息不存在;2.所申請的成衣樓拆除後原址重建項目“**”的相關建築審批資料因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因業主代表不同意公開,決定對該項信息不予公開。申請人趙*對該《信息公開答複書》中的第二項答複內容不服,於11月4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1月10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申請信息公開網頁截圖;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3.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趙*要求公開“**”建築審批資料征求意見的函;4.關於趙*要求公開“**”建築審批資料的回複;5.原中心市場“成衣樓”拆除重建委托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縣住建局應審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時對不予公開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進行判斷,上述審查和判斷屬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利益衡量、合理性評判等方式進行裁量的空間。根據縣住建局提供的原中心市場“成衣樓”拆除重建委托書可證實,作出《關於趙*要求公開“**”建築審批資料的回複》的四人,確為“**”業主推舉的業主代表。縣住建局已履行向第三方書麵征求意見的程序,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第三方明確表示拒絕公開,且不公開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下,決定對該項信息不予公開,並無不妥。

  “**”新增的4個門麵歸屬於湖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其性質雖屬於國有企業,但不能將其正常投資行為等同於公共利益,更非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範疇。“**”共44個門麵,被申請人雖未詢問全部“業主”的意見,但因40個業主涵蓋全部業主的絕大部分,**公司的意見並不能對結果造成影響。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中,被申請人縣住建局於2025年9月6日收到申請人趙*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於9月17日對申請人趙*的申請予以答複,在法定期限內,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