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集鎮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方立軍,主任。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11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1月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並要求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5年9月11日申請人申請“租賃土地範圍圖/紅線圖”政府信息公開,名稱:《**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方: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時間:2011.11.30。2025年9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答複書》:該政府信息由第三方與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並製作,為第三方的信息內容,該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
申請人認為:一、適用法律錯誤。根據 2011年11月30日簽訂的《**大型旅遊結合項目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簽約方為:嶽陽縣麻塘鎮人民政府(甲方)、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乙方),第一項、項目租賃土地位置及範圍約定土地租賃麵積約42畝,以紅線圖核算麵積為準。同時約定該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嶽陽縣人民政府、南湖風景區各備案一份。“租賃土地範圍圖/紅線圖”作為合同中租賃42畝土地的數據來源和計費依據,為《租賃合同》相關資料,同時嶽陽縣人民政府應備案保存《租賃合同》和相關資料。即使該信息由第三方製作,但屬於被答複人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屬於政府信息。《答複書》中稱紅線圖由第三方與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並製作,為第三方的信息內容,該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適用法律錯誤。
二、真實性。根據2025年10月11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稱:該項目申報過程中沒有通過上級相關部門的審核,該項目中途終止,並未進入實質辦理程序。即該項目沒有上級部門的審核就分別與被答複人和村社區簽訂兩份土地租賃協議,涉嫌程序違規。同時申請人質疑第三方與村社區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真實性,請貴府進行審查(簽訂時間、租賃土地數量、租賃價格、租賃期限和拆遷補償等內容)。
三、違法用地。2011年第三方已經對租用的土地進行施工建設高爾夫球場項目並在土地上建設永久建築(接待中心),已構成非法用地。
綜上,請求撤銷《答複書》並要求被申請人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關於被答複人於2025年9月11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議的政府信息事項,答複人已經於2025年9月22日向其作出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 2025第**號書麵答複,答複的內容合法合規。2011年11月30日,答複人與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租賃土地42畝,以紅線圖核算麵積為準,該約定係對租賃土地概擴性選定,同時合同中明確該土地屬於村集體土地,可知答複人此時非土地所有權人,該合同是一份預租賃合同,此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建立在答複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基礎上,但因為該項目報上級批準時未獲得通過,因此對於該合同的後續履行均終止,土地紅線圖並未生成,至於被答複人所申請公開的具體土地租賃範圍,隻能以廣東**集團公司與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為準,而此土地租賃合同屬於村集體和第三方公司形成,答複人既非製作人也非保存人,因此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其申請的租賃土地範圍圖/紅線圖不屬於政府信息,答複人適用的法律並無錯誤,另外被回複人所提到合同一式四份,是指《**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不是指租賃土地範圍圖/紅線圖一式四份,被答複人存在對合同條款的誤解,因此答複人的回複決定適用法律正確且合理合規。
二、真實性問題不屬於複議內容。
就被答複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真實性的表述,答複人認為與政府信息公開回複無關,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被答複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複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或駁回被答複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9月11日申請人聶**通過嶽陽政府門戶網申請公開,申請“‘租賃土地範圍圖/紅線圖’政府信息公開,名稱:《**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方: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麻塘街道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認為申請的信息不屬於該街道辦製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經檢索沒有申請人所申請公開信息內容,並告知申請人可向廣東**集團嶽陽房地產有限公司獲取。申請人對此不服,於11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1月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2.《**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
申請人聶**於2025年9月11日向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為租賃土地範圍圖或紅線圖,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大型旅遊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中提到的“紅線圖”,而因該項目報上級批準時未予通過,項目終止,並未實際形成土地紅線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案涉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具體租賃範圍由村集體確定,若存在案涉租賃土地範圍圖,也由土地所在村社區形成和保管,並不屬於《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麻塘街道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聶**申請公開的文件不屬於政府信息範疇並說明理由,並無不當。
另,本案為申請人聶**不服麻塘街道辦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到的項目程序違規、土地租賃協議真實性及非法用地等事項,非本案審理範圍,本府不予審查。
綜上,麻塘街道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