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朱**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10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10月2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12日針對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醬脆”涉嫌違法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舉報事項重新調查並立案處理。
申請人朱**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9月3日實名舉報**食品生產的“麻醬脆”配料表中“火鍋底料”作為複合配料未展開標注且無執行標準,違反《食品安全法》第67條及GB7718-2011第4.1.3.1條(複合配料需展開標注)。被申請人竟以“符合規定”為由不予立案,此決定是對國標體係的公開處決,更是監管智商全麵崩盤的活體標本!
一、事實認定造假。虛構“符合國標”的監管神話。複合配料未展開的鐵證,GB7718-2011第4.1.3.1.3條強製規定“複合配料需標注原始配料”。涉案產品“火鍋底料”含油脂、香辛料、添加劑等至少5類成分;未標注具體成分及執行標準;未證明加入量<25%。執行標準缺失的實質違法。火鍋底料作為獨立工藝產品,必須標注其執行標準;未標注即掩蓋可能使用劣質工業底料。“無標生產=定時炸彈”。二、法律適用反智。違法證據鑿穿監管謊言,申請人已提交產品實物照片;GB7718-2011第4.1.3.1條原文。被申請人竟聲稱“符合規定”,濫用《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包庇違法;該條款要求“核查後無違法事實”,但被申請人未調取企業火鍋底料配方驗證加入量;未核查底料生產許可證及標準備案;未檢測底料是否含非法添加劑。“三無核查”=監管瀆職。三、程序嚴重瀆職。未履行法定檢驗義務,被申請人未依《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18條檢測火鍋底料成分;未驗證企業是否使用地溝油或非法添加物;不予立案決定未說明如何論證“無需展開標注”;為何不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25條。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9月12日,申請人朱**向我局投訴舉報,稱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麻醬脆”配料表中“火鍋底料”作為複合配料未展開標注且無執行標準,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67條及GB7718-2011第4.1.3.1條規定。經我局調查核實案涉產品中使用的“火鍋底料”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清油火鍋底料”,該原料執行標準為DBS51/001《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火鍋底料》,案涉產品中添加量為2%。
根據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本案中,案涉產品添加火鍋底料的添加量遠小於25%,產品標注符合上述規則標準規定。
綜上所述,我局認為案涉產品未違反相關標準要求,對本案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對投訴因案涉企業不接受申請人的訴求調解失敗,故我局已依法履職。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28日,申請人朱**在大潤發超市購買到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醬脆,後發現該產品配料涉嫌違法,於2025年9月3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案涉商家,9月10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9月12日嶽陽縣市監局以該公司生產的案涉產品符合GB7718的規定為由回函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當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朱**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10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0月2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書》;2.掛號信照片;3.回函;4.交易支付截圖;5.案涉產品圖片。被申請人提交的1.回函;2.火鍋底料產品圖片;3.投料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1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9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3.1.3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本案中,經被申請人核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醬脆”配料表中的火鍋底料,由上遊供貨商“**”供貨,其產品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火鍋底料》(DBS51/001),且根據其提供的食品生產原輔料投料記錄可知,總投料量為1121.3kg,清油火鍋底料投料量為25.41kg,計算可得占比約為2%,加入量少於食品總量的25%,屬於不需要標識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法定情形,符合GB7718-2011的規定,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朱**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