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郭*菊。
委托代理人:黃**,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為嶽陽縣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該局法規股股長。
申請人郭*菊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於2025年10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0月24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該案涉政府信息事項重新作出公開答複,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人郭*菊稱,申請人於2025年8月15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單號:1250******)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新福路與240國道交叉口東南120米中湘新世紀(億豐時代廣場)商業商品房項目包括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材料等在內的多項信息。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14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的送達方式向申請人送達答複書,答複內容稱: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材料因涉密無法提供。
理由:商業秘密認定依據不足,被申請人僅籠統主張該部分信息涉秘,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商業秘密須具備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等特征。被申請人未說明該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材料符合上述特征的具體事實,如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證據、能為第三方帶來經濟利益且具有實用性的依據,以及第三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相關材料等。在缺乏這些關鍵證據支撐下,直接認定涉及商業秘密,認定依據明顯不足。公開不必然損害第三方權益,被申請人主張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未具體說明損害的內容和可能性。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材料,本質上屬於商品房項目建設監管的重要信息,與保障購房者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密切相關。合理公開該類信息,有助於社會監督,且在進行必要區分處理(如隱去第三方敏感個人信息等合理方式)後,能夠實現信息公開與保護第三方權益的平衡,被申請人直接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不予公開,屬於過度限製信息公開。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被申請人在未充分舉證的情況下,徑行認定信息涉及商業秘密不予公開,違反該原則,也使得申請人無法獲取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了申請人對房地產項目監管信息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相關規定,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懇請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住建局答複稱,申請人申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信息:
1.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不存在,因在信息公開答複過程中工作人員對接失誤,誤將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與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一並進行了回複,實際不存在該項信息。2.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審批撥付使用明細涉及零星承包商、設施設備供貨商的名稱、賬戶賬號、資金數額用途等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且湖南****發展有限公司對上述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3.預售資金繳存是指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需將購房者支付的所有形式的購房款存入指定的監管賬戶,以確保預售資金專款專用,防止開發商挪用,保障購房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穩定的一係列措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的宗旨是為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障其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防範交易風險,確保項目順利交付,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而製定。不同地區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具體辦法。我縣按照嶽陽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確保房地產項目工程建設和交付。本案所涉項目已於2020年9月4日完成了竣工驗收備案,預售資金監管保障了項目交付,未出現爛尾或未能交付現象。在該項目已竣工五年的情況下,資金監管的核心公共目的已經實現。此時,購房業主的個體知情權與項目順利交付的公共利益已經脫鉤,不公開不影響重大公共利益。
故依據上述理由,答複人有理由不予公開相關信息,請政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15日,申請人郭*菊向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中湘·新世紀(億豐時代廣場)商業商品房項目的:1.建築設計方案節能設計審查意見;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附圖附件;3.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4.現場已經符合施工條件證明文件;5.預售資金監管協議;6.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7.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建設進度施工完成證明;8.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材料;9.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10.建設工程消防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縣住建局於8月18日簽收,於9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對所申請的十項信息分類進行了處理,其中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預售資金繳存、審批和劃撥情況因涉及商業秘密不予公開,申請人對此予以不服,於2025年10月20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0月24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3.申請表郵寄憑證及物流記錄;4.編號251********《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被申請人提供的:1.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申請信息公開征求意見的函》;2.《關於申請信息公開函的意見回複》;3.情況說明。
本府認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共十項內容,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分類進行了處理,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縣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涉及的其他答複內容未提出異議,視為對其他答複內容的認同。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麵告知第三方。”縣住建局應審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時對不予公開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進行判斷,上述審查和判斷屬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利益衡量、合理性評判等方式進行裁量的空間。縣住建局已履行向第三方書麵征求意見的程序,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第三方明確表示拒絕公開,且不公開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下,決定對該項信息不予公開,並無不妥。
關於申請人申請的第六項信息“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以及湖南省政務服務平台對商品房預售許可所需材料的指引,因“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非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所需內容,故實際不存在該項信息,縣住建局的答複雖有瑕疵,但未影響申請人的實際權利,本府在此指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中,被申請人縣住建局於2025年8月18日收到申請人郭*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向該信息涉及的第三方湖南****發展有限公司征求了意見,扣除向第三方征求意見的時間,縣住建局於9月10日對申請人郭*菊的申請予以答複,在法定期限內,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郭*菊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