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5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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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任**。

  委托代理人:唐**。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北路。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申請人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的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決定書,於2025年10月1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0月1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申請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任**稱,2025年2月28日、榮家灣街道辦事處控建辦工作人員侯*等人到申請人家中拆除自建房,在其沒有出具違章建築認定書的情況下,強行非法拆除申請人的自建房,申請人合理阻攔,被侯*打傷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報案,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28日認定申請人打傷侯*,對申請人做出了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這明顯是錯誤的,首先程序違法,治安案件在申請人報案後一個月內,被申請人必須結案,而本案被申請人拖至2025年8月28日才結案,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故依法應當撤銷。其次被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先向申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有辯解申訴的權利,而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剝奪了申請人申訴的權利,違反了行政處罰程序,應當予以撤銷。再次事實違法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提供任何侯*被打傷的證據,也沒有提供任何申請人打傷侯*的證據。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特向貴府提出行政複議,依法撤銷被申請人的行政決定。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2025年2月28日下午17時08分,唐**報警,稱在榮家灣株樹村7組發生糾紛,接警後,城南中心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趕到現場後,經民警現場向報警人唐**詢問,其房屋因違建被榮家灣街道辦事處控建辦對其房屋進行強製拆除,在拆除的過程中任**(唐**的妻子)與控建辦的工作人員侯*發生了衝突。當日任**因身體因前往嶽陽縣人民醫院住院,於是城南中心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榮家灣街道辦事處控建辦工作人員侯*到城南中心派出所進行詢問筆錄,於2025年3月3日通知唐**到城南中心派出所詢問筆錄,因任**身體原因以及唐**不想讓任**來我所詢問筆錄,唐**稱任**係自己的妻子,表示能代表任**做主。經城南中心派出所大量工作,雙方都表達了調解的意願,城南中心派出所認為該起糾紛由司法所進行調解處理更為合適,在雙方當事人同意後,由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司法所進行調解,2025年3月12日,雙方在司法所主持下經協商達成一致調解處理,並簽訂了相關協議,協議內容均已履行到位。

  經城南中心派出所進一步了解,該糾紛被司法所調解並履行後,任**在辦理建房手續時,因鄰居不簽字導致手續無法辦齊,建房不能順利進行,想通過派出所重新辦理該起糾紛向政府施壓,達成其建房的目的。城南中心派出所認為,該起警情城南中心派出所在依法接處警後,經調查並征求當事雙方意見,已依法由榮家灣街道司法所調處,協議內容雙方均已履行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該糾紛已經結案事了。後任**以不是本人簽字為由,要求城南中心派出所再次辦理該起糾紛,並拒絕退還侯*一方對她的調解賠償款4200元,以達成其向政府施壓同意其建房的目的,城南中心派出所多次組織調解無果,於2025年7月8日受理行政案件,並於2025年7月17日帶任**、侯*前往嶽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進行傷情鑒定,經鑒定任**、侯*均為輕微傷,2025年8月28日辦結案件。

  一、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二、經查詢,任**、侯*在公安機關違法犯罪係統無任何前科劣跡。三、公安機關已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四、公安機關於2025年8月28日向任**告知侯*所受傷勢以及任**受傷傷勢,以及向任**出示傷情鑒定,任**表示無異議並在鑒定意見通知書簽字。

  綜上,答複人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答複人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28日,任**夫婦在家建自建房,因該自建房未經相關部門審批,榮家灣街道辦事處控建辦工作人員侯*等人前往任**家中製止、拆除,任**看到侯*用鐵錘拆牆,便從地上撿起磚頭砸傷侯*,侯*上前用手將任**的頭部打傷,後任**丈夫唐**打電話報警,嶽陽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報警後,征求雙方同意,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3月12日雙方簽訂了《息訪息訴協議》,任**丈夫唐**在征求其同意後代簽,由榮家灣街道辦事處給付任**丈夫唐**信訪專項救助資金4500元。6月2日,申請人任**向城南派出所報案,要求公安機關打擊處理侯*,7月8日,被申請人立案,7月30日,因雙方傷情鑒定未出且有意願調解,經批準,案件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8月1日,經嶽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對任**和侯*進行傷情鑒定,雙方鑒定結果均為輕微傷,雙方對該結果無異議。8月28日,因任**和侯*都是被侵害人並互有過錯,且傷害後果都是輕微傷,被申請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較輕的情形,作出《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任**處以500元罰款。申請人對此不服,於10月13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10月1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2.《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3.到案經過;4.接報案登記表;5.接報案回執;6.任**詢問筆錄;7.侯*詢問筆錄;8.唐**詢問筆錄;9.吳*煜詢問筆錄;10.吳*青詢問筆錄;11.胥*清詢問筆錄;12.傳喚證;13.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14.調取證據通知書;15.鑒定意見通知書;16.侯*鑒定文書;17.任**鑒定文書;18.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19.息訪息訴協議;20.證明;21.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2.現場視頻刻錄光盤;23.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24.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審批表。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否合法?2.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3.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內容是否適當?

  關於焦點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審批表接報案回執》,本案立案時間為2025年7月8日,由於傷情鑒定未出,雙方有調解意願,被申請人延長辦理期限30日,8月28日被申請人在法定辦理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在“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是否提出陳述和申辯?”下方,申請人任**填“否”並按指印,被告知人處亦有申請人任**親筆簽名按手印,被申請人已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申請人,並未剝奪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

  關於焦點2,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任**、侯*、唐**、吳*煜、吳*青、胥*清等人的詢問筆錄及現場拍攝視頻,申請人確實存在用磚頭砸向侯*的行為,證據間相互印證,從傷情鑒定文書來看,侯*確因該行為造成輕微傷的後果,且申請人對該鑒定文書無異議,本府對申請人申稱“沒有提供任何申請人打傷侯*的證據”的理由不予支持,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任**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

  關於焦點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本案中,申請人任**與侯*因強製拆除事宜發生衝突,任**用磚頭砸傷侯*,侯*用手打傷任**頭部,雙方傷情鑒定結果均為輕微傷。因申請人任**與侯*雙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後果較輕,屬於本條法律中情節較輕的情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綜上,被申請人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城南)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任**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