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5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6-01-2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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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鍾*。

  被申請人:嶽陽縣教育體育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70號。

  法定代表人:李林,局長。

  委托代理人:萬**,係該局人事股股長,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許*,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鍾*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教育體育局(以下簡稱縣教體局)對其作出的《關於鍾*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貼的回複》,於2025年9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0月11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嶽陽縣教育體育局2025年9月11日“關於鍾*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的回複”;

  2.請求參考邵東案例,對嶽縣辦〔2021〕47號《嶽陽縣殯葬改革工作方案》其中:“第三部分‘明確責任’之第(十一)項”申請合法性審查;建議嶽陽縣人民政府立即停止執行,並作出該款項的修訂或廢止決定,從源頭解決問題;

  3.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支付鍾*如遺屬撫恤金、安葬費、遺屬困難生活補助。

  申請人鍾*稱,申請人父親鍾*如,男,身份證號碼430621*******,生前係嶽陽縣張穀英鎮中心學校退休教師,1950年9月出生,嶽陽中師畢業,1971年4月參加工作,教齡40餘年,2009年12月辦理退休。2025年1月31日(正月初三)在張穀英鎮家中病故(並非縣教體局描述死亡時間是春節後上班第一天2月5日)。去世後,按照鄉下入土為安習俗,對老人進行了土葬。在4月7日申請人陪同母親張*蘭(鍾*如妻子)去張穀英鎮教育聯校,辦理申領遺屬撫恤金、安葬費、遺屬困難生活補助一事,遭到工作人員當麵拒絕稱“無火化證明,啥都沒有”(指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因其遺體未進行火化,遺屬通過再三溝通相關待遇申領還是被卡了。2025年8月18日鍾*如之女鍾*向嶽陽縣教育體育局遞交“關於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的請示”書麵材料。嶽陽縣教體局於2025年9月11日回複如下:“經調查,鍾*如,男,身份證號碼430621*******生前是嶽陽縣張穀英鎮中心學校退休教師,1949年9月出生,1971年4月參加工作,2009年12月退休,2025年2月5日病故,其遺體未進行火化。張穀英鎮中心學校已告知“嶽縣辦〔2021〕47號文件”關於嶽陽縣殯葬改革政策精神,鍾*如老師已確認知悉,並且嶽陽縣政府門戶網也已公示此政策。因其病故後,未進行火化,故按照嶽縣辦〔2021〕47號文件精神,未發放其安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張穀英鎮中心學校嚴格按政策規定執行,無不妥之處。至於您認為要求火葬的規定不合理的問題,我教體係統均需嚴格遵照《嶽縣辦〔2021〕4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無權自行突破或解釋現行縣一級政策。根據我縣現行工作機製,教職工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的審核與發放審批權屬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張穀英鎮中心學校作為用人單位,負責收集、審核並上報原始材料。我單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所屬學校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核實與轉報,並非最終的審批決策機構。對於未火化的情況,學校無法向上報送申請材料,因此也無法進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後序審批流程。您所訴求的“支付待遇”事宜,其核心關鍵在於對《嶽縣辦〔2021〕47號文件》中相關條款的認定。我教體係統均無權限改變或繞過該規定。”以上回複中描述已將殯葬改革政策精神告知當事人鍾*如,遺屬一直不知情。生前鍾*如多年以來疾病纏身、大腦萎縮、精神恍惚,病危期間當事人隻叮囑子女要喪事簡辦(木棺材已備多年),並未提到遺體需要火化。7月15日,鍾*如妻子萬般無奈之下,便去了嶽陽縣綜治中心反映情況,至今沒有回複,致使遺屬訴求石沉大海。

  申請人認為嶽陽縣教育體育局拒絕支付違反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人社部發(2008)42號)病故標準:事業單位人員病故的,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標準:撫恤金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3.2002年《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火化證明為發放喪葬費、撫恤費的必要材料,已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1年修訂時刪除,不應再作為政策依據。且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再次修訂後也未恢複。鑒於,嶽陽縣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印發的嶽縣辦〔2021〕47號《嶽陽縣殯葬改革工作方案》其中:“第三部分‘明確責任’之第(十一)項: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執行殯葬改革政策的監管對違反殯葬改革政策的做好考核獎懲,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合同工)死亡後未實行火化的,不發放喪葬費、撫金和遺屬補助,對違規發放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移交縣組織、紀監部門處理”的依據已失效。4.撫恤金和喪葬費的法律性質。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有關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撫慰,主要用於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其發放對象為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本人,不具備遺產屬性。喪葬費:是用於支付死者殯葬支出的費用,通常由單位或社保機構發放,屬於“專款專用”性質,目的是保障喪葬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屬於死者生前個人財產

  一個公務員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去世後家屬連應得的補助都拿不到,就因為沒有一張火化證明,這種規定確實站不住腳。其喪葬費、撫恤金、遺屬困難生活補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公民法定權利,是國家對死者親屬物質上的補助和精神上的撫慰。法律條文裏從來沒說過必須火化才能領錢。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個辦法裏也沒提火化的事。更離譜的是,2025年退休人員喪葬撫恤金待遇標準在逐步提高,一覽全國各地區標準,這說明這些待遇標準是在不斷調整的。2025年1月21日,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了一組至關重要的數據:31個省份2024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這組數據直接影響到喪葬撫恤金的標準,說明這些待遇是有統一標準的。其實類似的奇葩規定全國各地都存在,有些地方把火化搞成了一刀切,完全不考慮實際情況。話說火化節約土地資源,這個道理沒錯,但不能用斷錢的方式強製執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遺屬困難生活補助是國家或死者生前單位在死者去世後,為死者親屬提供的經濟援助。這筆款項並非死者生前的財產,因此不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既然是國家給的補助,憑什麽要額外加條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遺屬困難生活補助不應被額外附加條件限製。而國家法律法規,並未將火化證明設為享受相關待遇的前提條件。在無上位法作為依據的情況下,嶽縣辦〔2021〕47號《嶽陽縣殯葬改革工作方案》其中:第三部分‘明確責任’之第(十一)項規定涉嫌違法。地方規定必須經得起法律的檢視,政策可以激勵、引導,但不能違法設障、設限,任何脫離法治框架的“改革推動”都將帶來風險。公務員確實應該帶頭支持殯葬改革,但這種支持應該是自願的,而不是被政策綁架。用經濟手段強製推行,反而可激化矛盾。不少人認為,喪葬費、撫恤金、遺屬困難生活補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繼承,但實際上這些錢是給家屬的補助,不是遺產。正因為是補助,所以更不應該被隨意剝奪。关键词2在做論證時也檢索了外地的類似政策,確實發現不少地方也有火化後才能享受補助的規定。這不是簡單的個案,而是在一定範圍內較為普遍存在的現象,但普遍存在並不代表其合法。恰恰相反,越是廣泛存在,就越需要被糾偏。執法部門不應止步於個案,更應敢於推動製度層麵的清理與規範。地方殯葬管理政策不得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強製性規定,遺屬權益應優先保障,把權利真正還給遺屬。

  二、湖南省“邵東”案例。2025年4月,邵東一公務員老人去世,遺屬卻領不到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原因不在手續不全,而在一條地方性規定“不火化,就不給喪葬費、撫恤金、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經查問題出在:《邵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該條款規定:按有關規定應當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有關單位應當憑殯儀館出具的遺體火化證明辦理。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6月上旬,遺屬沒轍隻好請求法律援助。湖南兩名律師以郵寄及向市長信箱留言的方式,向邵陽市司法局提出對《邵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邵東政發[2023]1號)第十五條的合法性審查申請。7月7日,邵陽市司法局“邵司審(2025)7號”關於《邵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的合法性審查正式作出回應:建議邵東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執行《邵東市殯葬管理實施細則》,並啟動修訂或廢止程序。邵東這種政策初衷可能是好的,想推動殯葬改革。但執行起來就變味了,成了簡單粗暴的一刀切。老百姓有傳統習俗、有實際困難的,都得考慮進去。地方政府製定政策得有依有據,不能想當然。尤其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更要慎重。火化、冰葬等是殯葬改革的方向,這個沒錯,但強製推行的方式方法得合理合法。經濟發達地區的喪葬撫恤金標準明顯高於經濟欠發達地區,說明這些標準是按照各地實際情況製定的。既然在金額上能因地製宜,在執行方式上為什麽不能人性化?畢竟違法的規定,早晚要被糾正。你說這種事兒吧,表麵上看是個小案例,但反映的問題不小。地方政府在製定政策時,是不是充分考慮了法律依據?是不是聽取了各方意見?執行過程中有沒有監督機製?這個案例也給其他地州市敲響了警鍾。政策製定得慎重,執行得依法,監督得到位,才能真正維護老百姓的利益。希望邵東的處理能推動更多地方修正類似的違法規定。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為地方政策的任性而受損。

  綜上所述,申請人曾多次與被申請人(鍾*如生前主管部門嶽陽縣教育體育局)溝通無果,特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維權。懇請貴府依法依規議定!

  被申請人縣教體局答複稱:一、答複人沒有對被答複人履行支付相關待遇的審批職責權限,理由如下。其一,根據我縣現行工作機製,教職工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的審核與發放審批權屬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張穀英鎮中心學校作為用人單位,負責收集、審核並上報原始材料。我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僅負責對所屬學校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核實與轉報,並非最終的審批決策機構。其二,在鍾*如老師去世後,因其遺體未進行火化,張穀英鎮中心學校無法向上報送申請材料,因此也無法進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後續審批流程。我局無權自行突破或解釋現行縣級政策,更無權繞過《嶽縣辦〔2021〕47號文件》相關規定進行審批或支付。二、關於政策告知與執行情況的說明。1、鍾*如老師生前為張穀英鎮中心學校退休教師。根據調查,張穀英鎮中心學校已明確向鍾*如老師告知《嶽縣辦〔2021〕47號文件》關於殯葬改革的政策精神,鍾*如老師也已簽字確認知悉。該政策亦在嶽陽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公示,具備公開性和約束力。2、因其病故後未進行火化,依據《嶽縣辦〔2021〕47號文件》之規定,未發放其安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張穀英鎮中心學校及我局均嚴格依照政策執行,並無不妥之處。

  三、關於申請人所提問題的回應。申請人所提“支付待遇”事宜,其核心在於對《嶽縣辦〔2021〕47號文件》相關條款的認定。我局作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該政策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進行解釋或審查。四、答複意見。綜上所述,答複人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關於鍾*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的回複》,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程序合規,且答複人並無相關待遇的審批職權。答複人懇請複議機關依法維持原回複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31日,張穀英鎮中心學校退休教師鍾*如在家中病故,其家人按照習俗對鍾*如進行了土葬,2025年4月7日鍾*如妻女前往張穀英鎮教育聯校申領撫恤金、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遭到工作人員拒絕。2025年8月18日,鍾*如女兒鍾*作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縣教體局提交《關於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的請示》,縣教體局於9月11日作出《關於鍾*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貼的回複》告知因未火化不符合嶽縣辦﹝2021﹞47號文件精神不予發放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申請人鍾*對此不服,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2025年10月11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關於鍾*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的回複》;2.《關於嶽陽縣殯葬改革政策告知書》;3.嶽縣辦﹝2021﹞47號《嶽陽縣殯葬改革工作方案》。

  本府認為,根據《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複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第五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製定規範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製定規範性文件。”本案中,申請人鍾*請求對嶽縣辦﹝2021﹞47號《嶽陽縣殯葬改革工作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2021﹞47號文件抬頭為中共嶽陽縣委辦公室,在該文件結尾部分加蓋兩枚公章,分別是“中共嶽陽縣委辦公室”和“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由此可見,該文件係由嶽陽縣委製發,縣政府參與聯合發文。由於﹝2021﹞47號文件的製定機關並非行政機關,該文件性質並不屬於規範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本府無權對該文件進行審查。

  根據嶽縣辦﹝2021﹞47號《嶽陽縣殯葬改革工作方案》三、明確責任(十一)縣人社局:……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合同工)死亡後未實行火化的,不發放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助,對違規發放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移交縣組織、紀監部門處理。張穀英鎮中心學校曾向申請人父親鍾*如告知該文件規定,鍾*如已於2023年1月18日在《關於嶽陽縣殯葬改革政策告知書》上簽字確認。被申請人縣教育局作為張穀英鎮中心學校的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具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的職責,其根據47號《工作方案》的規定,落實殯葬改革工作責任並無不妥。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教育體育局作出的《關於鍾*申請支付退休教師鍾*如同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生活補助的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鍾*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