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吳**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店一事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10月1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提交的投訴事項作出的關於吳**投訴舉報嶽陽縣**店涉嫌違法一事的回複,責令重作。
申請人吳**稱,申請人認為嶽陽縣**店存在違反發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情形。申請人為維護自身的法定權益,請求行政機關處置加害人法律責任,收集民事權益救濟的證據。申請人於2025年8月24日通過掛號信函(XA89******)寄遞於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於同年8月26日簽收,後收到被申請人作出決定告知,申請人認為錯誤。申請人購買產品店鋪營業執照公示為嶽陽縣**店,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權限,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投訴事項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履職申請,申請人申請查閱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期間提交的全部行政行為證據材料。綜上,本案為因具有行政權的行政組織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而與行政相對人產生的糾紛,請求行政機關全麵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性。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8月26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反映嶽陽縣**店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被答複人的投訴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受理。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後,於2025年8月27日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投訴事項無管轄權。另我局已在2025年7月29將該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8月28日書麵致函給被答複人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請人吳**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飲品購買了商品王老吉蘇打水,到貨後發現被投訴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於2025年8月26日向被申請人投訴案涉商家,被申請人於8月27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025年7月29日被申請人已將嶽陽縣**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2025年8月28日,嶽陽縣市監局以對投訴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吳**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於9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10月1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關於吳**投訴舉報嶽陽縣**店涉嫌違法一事的回複》;2.投訴舉報書及掛號信照片;3.網店證照信息;4.商品照片;5.商品快照;6.購買記錄截圖;7.交易明細;8.銀行卡在持有證明;9.平台app查詢錄屏光盤。被申請人提供的:1.回複函、回複記錄;2.現場檢查筆錄;3.列異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向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書,被申請人於8月27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申請人的投訴沒有處理權限。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投訴的相關情況。且2025年7月29日被申請人已將嶽陽縣**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8月28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吳**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建議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吳**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