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一事的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25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12315(1430621********),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
申請人王**稱,申請人於2025年9月22日得知該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複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本人購買到食品發現條碼問題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答複稱其主公司授權了該公司使用該條碼,根據原國家質檢總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質檢辦法函67號)的規定:“委托他人加工的產品,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得知該公司存在委托商,但在該產品標簽並未標注出來,違反gb7718 4.1.6.1.3,因此也存在違法,應當予以立案,因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作出不予立案後並未告知本人,導致本人今天才得知,因此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理查明:2025年6月13日,申請人王**在**生活超市(**店)購買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的低脂綠豆餅,到貨後發現該產品存在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問題,於2025年6月13日在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舉報該公司,被申請人已於6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9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9月25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購物小票;2.案涉產品圖片;3.交易流水證明;4.全國12315平台舉報單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申請人於2025年6月13日向在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從2025年6月18日起60天內(即2025年8月16日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於2025年9月22日在全國行政複議平台提起申請,已明顯超出複議期限。
關於申請人事實與理由部分所述“因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作出不予立案後並未告知本人,導致本人今天才得知”本府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已在法定期限履行告知義務。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