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漆**。
被申請人:嶽陽縣月田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毛瑞,鎮長。
申請人漆**對被申請人嶽陽縣月田鎮人民政府作出的月信發﹝2025﹞**號《關於漆**反映因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損毀其房屋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9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2025年6月24日申請人漆**通過信訪形式投訴嶽陽縣月田鎮人民政府因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造成其房屋損毀,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1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22日對申請人作出了月信發﹝2025﹞19號《關於漆**反映因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損毀其房屋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月信發﹝2025﹞**號《關於漆**反映因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損毀其房屋問題的答複》係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申請人如對該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漆**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漆**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