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4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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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舉報嶽陽縣**商行銷售產品標識不合格產品一事作出處理並告知不服,於2025年9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25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於2025年8月30日提出的舉報(舉報內容:嶽陽縣**商行銷售產品標識不合格產品)作出處理並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立即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處理並將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李**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8月20日在拚多多平台“**”店鋪(經營者:嶽陽縣**商行)購買了一款“無線攝像頭”,支付金額30.7元。收貨後發現該產品外包裝“合格證”上僅標注“生產日期:2025年”,未標明具體月、日,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強製性標識規定。基於以上事實,申請人於2025年8月30日通過合法途徑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該違法線索,要求其依法立案調查並作出處理(相關舉報憑證及產品證據見附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然而,自申請人提交舉報之日起,至今日已遠超過法定的辦理及告知期限,被申請人既未將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也未就舉報事項的任何處理進展作出答複。被申請人的此種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對轄區內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其對申請人明的舉報線索置之不理,超過法定期限不予答複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上述法規規定,漠視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監督權利,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嚴重損害了申請人對市場監管秩序的合法期待及公民監督權,依法應予糾正。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規定提出本複議申請,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8月30日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接到被答複人的舉報,反映嶽陽縣**商行涉嫌違反產品標識規定的違法行為。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我局收到申請人舉報後,於2025年9月3日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另我局已在2025年9月22將該商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9月17日在12315監管平台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於2025年8月20日在嶽陽縣**商行開設的**店購買了無線監控攝像頭,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產品標識規定。於2025年8月30日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縣**商行,被申請人於9月3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9月3日,店鋪經營地社區委員會開出證明,證明該地無此店鋪。2025年9月17日,嶽陽縣市監局以對舉報事項無法定管轄權限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2025年9月22日被申請人將嶽陽縣**商行列入異常經營名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舉報事項作出處理並告知不服,於2025年9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25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舉報截圖;2.商品圖片及購買記錄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回複記錄、流轉時間軸;3.列異截圖;4.居委會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8月30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案涉商家,被申請人於2025年9月3日進行現場核查,並於9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向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已經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職責。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李**的複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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