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4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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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鎮**食品廠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審理並處理該投訴舉報案件。

  申請人黃**稱,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8月12日通過郵寄投訴舉報函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鎮**食品廠生產銷售的油炸蠶豆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營養成分的行為,故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作出處理反饋回複並郵寄給申請人。

  1.被申請人認定被投訴舉報方此款油炸蠶豆的產品能量值標示值符合GB28050屬於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是根據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條與GB280506.4條規定國家食品標準規定的關於能量及其折算公式與能量值允許誤差範圍。2.根據GB28050第3.4,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申請人根據國家標準計算得出的能量值結果是於產品標注的是不對的,在被投訴舉報方此油炸蠶豆能量標示值與所計算得出來的值明顯不符合,且在被投訴舉報方並未提供出此款油炸蠶豆的營養成分表檢測報告,且並未提供出其能量標識值真實來源,那麽其產品所標識的營養成分表數據從何而來,本案還涉及被投訴舉報方存在主觀意願的偽造營養成分表的違法行為,營養成分表造假等行為,其違法事實清晰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然的認定此產品能量值虛假標注為違法情節輕微屬於認定事實錯誤。3.在其產品能量值本就是錯誤的基礎上談論誤差範圍是不合理,不嚴謹的,申請人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計算得出的結果是於標注的能量值存在是不對的屬於是虛假標注的,實際該產品是否進行了合格的CMA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營養成分的數值,最終得出的能量值實際數值是多少也是無從得知。4.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方的油炸蠶豆產品能量值標示值符合GB28050的情況屬於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已經提供了被投訴舉報人方的違法事實與初步證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19條,應當立案對被投訴舉報方調查。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不服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特向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望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8月12日,被答複人向我局投訴舉報,反映嶽陽市**鎮**食品廠產品外包裝營養成分表能量標注錯誤,涉嫌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虛假標注行為。8月26日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案涉企業提供了產品檢測報告,報告顯示並無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根據計算,案涉產品確實存在營養成分表能量值標識錯誤的問題,但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25)第6.7條之規定:“在產品保質期內,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測量值或計算值, 與標示值的允許誤差應符合表 2的規定,……食品的能量以及脂肪, 飽和脂肪(飽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膽固醇, 鈉, 糖,允許誤差範圍為≤120%標示值;”本案案涉產品油炸蠶豆能量標示值為2250千焦,實際計算值為2191千焦,雖存在錯誤標注,但在上述規定允許誤差範圍內。故我局認為,案涉產品不存在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且案涉企業現已完成整改,對於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由於我局在組織調解過程中案涉企業拒絕賠償、調解,因此我局決定終止調解程序;對於其舉報事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於2025年8月12日在**海市購買到由嶽陽縣**鎮**食品廠生產的油炸蠶豆,申請人認為該產品營養成分表能量值標注錯誤,後於2025年8月12日在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縣**鎮**食品廠,被申請人於8月26日前往嶽陽縣**鎮**食品廠現場核查,在該食品廠成品倉庫發現有23025年8月25日生產的油炸蠶豆,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為每100克2303千焦,經查閱該廠提供的檢驗報告(NO.25050445),該檢驗報告顯示該廠2025年5月13日生產的油炸蠶豆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為每100克2303千焦。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產品圖片營養成分表,案涉商家確實存在營養成分表標注錯誤的情形,被申請人認為案涉產品不存在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且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案涉企商家已自行整改,8月26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之第(一)項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5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回函;2.投訴舉報函;3.案涉產品圖片;4.購物小票。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檢驗報告;3.不予立案審批表;4.回複函及郵寄信息;5.整改後照片。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8月12日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縣**鎮**食品廠,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前往案涉企業調查核實,於2025年8月26日向申請人回函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GB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條關於能量及其折算:“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中產生能量的總和。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係數(見下表)並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係數為蛋白質17KJ/g、脂肪37KJ/g、碳水化合物17KJ/g”本案案涉產品油炸蠶豆營養成分表蛋白質每100克含量為20.1克、脂肪每100克含量為40.2克、碳水化合物每100克含量為21.3克。根據上述規定,用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係數並進行加和,案涉產品的能量應為2191千焦,但案涉產品能量標注為2250千焦,屬於錯誤標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25)第6.7條之規定:“在產品保質期內, 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測量值或計算值, 與標示值的允許誤差應符合表 2的規定,……食品的能量以及脂肪, 飽和脂肪(飽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 膽固醇, 鈉, 糖,允許誤差範圍為≤120%標示值;”本案案涉產品油炸蠶豆能量標示值為2250千焦,實際計算值為2191千焦,雖存在錯誤標注,但在上述規定允許誤差範圍內。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案涉產品雖存在錯誤標注,但在允許的誤差範圍內,且在被申請人檢查之時案涉商家已經改正該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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