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4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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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申請人趙**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嶽縣建(信訪)答複字﹝2025﹞**號《關於趙**先生反映嶽陽縣**危房整治相關問題的答複》不服,於2025年9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經審查,2025年6月24日申請人趙**通過信訪形式投訴嶽陽縣住建局違法強拆,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26日受理並發出受理告知書,被申請人經調查後,於2025年7月10日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建(信訪)答複字﹝2025﹞**號《關於趙**先生反映嶽陽縣**危房整治相關問題的答複》,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答複意見,可自收到該答複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遂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嶽縣建(信訪)答複字﹝2025﹞**號《關於趙**先生反映嶽陽縣**危房整治相關問題的答複》係對申請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申請人如對該答複不服,應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的規定尋求救濟,被申請人作出的答複告知申請人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係適用依據錯誤,應予糾正。因此,該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府決定如下:

  對申請人趙**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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