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程**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決定。
申請人程**稱,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郵件號:XA******,後被申請人簽收,被申請人做出對舉報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遂複議。
一、根據 G28050相關規定,涉案營養成分表脂肪每100g含量為:2,NRV標注:1%,應為:3%,涉案產品不符合上述相關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根據 GB7718-2011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標注信息為強製標注,被舉報方銷售的涉案產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標注相關信息,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屬違法輕微,綜上被申請人未進行全麵調查,認定事實不清,其違法事實存在,應當予以立案。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49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涉案產品不屬於標簽瑕疵範圍,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驗明產品標識綜上,且標簽為肉眼可見問題,被舉報方有識別能力,被舉報方未提供涉案產品批次針對GB7718 GB28050檢測項目的檢測報告,未全麵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過度使用自由裁量權,不排除其有獲利的可能,申請人履職請求明確被申請人對涉案產品進行違法認定,被申請人回複中未進行履職,未全麵履行法定職責。三、申請人材料中明確要求被申請人對該行為是否違反進行認定,被申請人未回複,未全麵履行法定職責。應參照(2018)最高法行再205號,因行政機關作出的答複遺漏履職申請部分被撤銷。
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申請複議,被申請人的上述行政行為顯然侵犯了消費者通過行政程序救濟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其與上述行政行為當然具有利害關係。申請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8月4日,被答複人向我局投訴舉報,反映嶽陽市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涉嫌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營養成分表虛假標注行為。8月11日經我局執法人員核查,案涉企業現場未發現被舉報產品及產品外包裝,現場發現的“小白刁”產品外包裝與被舉報產品不一致。根據被舉報人解釋,於2025年5月10日已對5月3日批次的產品進行全部召回的公告,並提供了產品的檢驗報告。我局認為,案涉產品雖不存在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但其營養素參考值存在標注錯誤,基於案涉企業現已完成整改,對於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由於我局在組織調解過程中案涉企業拒絕賠償、調解,因此我局決定終止調解程序;對於其舉報事項,依據《嶽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第五項(十三)之規定,我局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程**於2025年6月1日在漢德成購買到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白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中脂肪的營養素參考值,後於2025年8月4日在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8月11日前往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核查,因案涉企業2025年5月10日已對5月3日批次的產品進行全部召回更改了外包裝,案涉企業現場未發現被舉報產品及產品外包裝,現場發現的“小白刁”產品外包裝與被舉報產品不一致,且案涉企業提供了產品的檢驗報告。被申請人認為案涉產品不存在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且案涉企業現已完成整改,8月12日被申請人依據《嶽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第五項(十三)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9月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0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短信回複截圖;2.《關於對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實名舉報書》;3.案涉產品圖片;4.購物小票。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檢驗報告;3.召回公告及記錄;4.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8月4日向被申請人舉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11日前往案涉企業調查核實,於2025年8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25)附錄A營養標簽用營養素參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A.1中脂肪的營養素參考值為60g,A.3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的計算”本案中,案涉產品小白刁營養成分表中脂肪含量為2克,根據上述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計算公式,案涉產品脂肪的營養素參考值應為3%,但案涉產品脂肪的營養素參考值標注為1%,屬於錯誤標注。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根據《嶽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第五項:“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十三)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並及時改正的。”案涉產品雖營養素參考值標注錯誤,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之規定,但在被申請人檢查之前,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已發出公告將該批次產品全部召回,部分產品因流入市場無法召回,並提供了該產品的檢驗報告,案涉企業及時改正,符合《嶽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批)》第五項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程**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