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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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餘**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8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4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針對12315平台舉報編號1430621********事項的不予立案決定(無文書號),請求撤銷該行政行為。

  申請人餘**稱,申請人於2025年8月29日得知該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複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申請人因交易糾紛,向被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12315平台舉報編號1430621******,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不服,故向貴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處理決定。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複議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因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被申請人舉報,要求被申請人查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利害關係。申請人所舉報為食品標簽分離的違法行為,被舉報食品之標簽所處位置為吊牌,且吊牌使用橡皮繩套在包裝食品的瓶身,與包裝食品的瓶身處於可分離狀態,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第3點7條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此類違法行為全國已有多個處罰案例,吳市監處罰2024第002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標簽可以直接取下,即為標簽分離之違法情形。2024瓊綜執陵水罰決字第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標簽套在包裝盒上,可以取下與包裝分離且不會破壞包裝和標簽,即屬於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關於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規定。淮市監田處罰2024第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食品標識采用硬的薄紙板,食品標簽的內容印製在薄紙板表麵,整個標識成環形套在塑料包裝盒正中間位置,後使用圓形點膠粘貼於包裝盒上。待膠水幹後,該兩款產品的食品標識容易與食品包裝脫落分離,此種情形即屬於標簽分離的情形。以上諸多行政處罰案例皆顯示,當不破壞食品包裝和標簽的情況下,可以將標簽取下,即屬於標簽分離的違法情形。被舉報食品之標簽所處的吊牌僅用橡皮繩套在瓶身上,可以被無損取下,符合標簽分離的法定情形。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雖然存在違法行為,但已及時改正,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不予立案。該認定存在以下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之處。

  其次,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免罰情形,實際已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詳細列明,該清單中與被舉報人違法行為類似的有首違不罰清單一中第6項,該項為經營標簽不符合 gb 7718的預包裝食品之違法情形,第四欄明確載明免罰條件為食品經營環節,該項免罰情形針對的是經營者,而非生產者。生產標簽不符合gb7718的預包裝食品之違法情形,不在上述免罰清單之內,亦不在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發布的免罰清單之內。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此違法行為不屬於已公布之裁量基準中的免罰情形,不具有免罰依據。綜上,被申請人之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撤銷。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7月27日,申請人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舉報關於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老壇曬辣椒涉嫌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無標簽、標注的事項不完整真實等違法行為。現申請人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稱對我單位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8月14日現場核查,案涉企業倉庫存放老壇曬辣椒162箱,每箱20瓶,共計3240瓶。每瓶案涉產品的食品標簽用橡皮繩套在瓶身,瓶蓋上粘貼了標簽,瓶蓋可旋轉擰下。因在檢查時案涉產品已由該生產商自行改正,我局認為其先前銷售的產品未按《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標注,構成輕微違法,故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條第一項,由於被舉報企業產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律法規,但該產品並不存在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且該企業已自行改正,我局認為其符合上述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餘**於2025年7月24日通過電商平台在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了商品**老壇曬辣椒,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標簽與包裝物分離,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3.7條,後於2025年7月2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8月11日前往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核查,該公司倉庫存放老壇曬辣椒162箱,每箱20瓶,共計3240瓶,每瓶案涉產品的食品標簽用橡皮繩套在瓶身,瓶蓋上粘貼了標簽,瓶蓋可旋轉擰下,在檢查時該公司已自行改正標簽問題。被申請人認為其屬於輕微違法,8月13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條第一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8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4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舉報單;2.微信支付交易明細;3.案涉產品圖片;4.購買記錄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回複記錄;2.現場檢查筆錄;3.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4.不予立案審批表;5.改正後產品圖片。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7月27日在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2025年8月11日前往案涉企業調查核實,於2025年8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3.7條之規定:“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條文解釋:“本條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附著或結合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附著或結合牢固的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消費者可以直接獲取食品標簽的信息。說明產品特征、產品特點、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裝物上的吊牌或附屬在包裝物內的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不在此條約束之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本案中,案涉商品懸掛標簽內容為配料表、保質期、營養成分表等信息,不屬於可以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的情況,該標簽應當附著或結合牢固的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違反了本條法律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案涉產品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3.7條之規定,在被申請人檢查期間,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庫存案涉產品瓶身及瓶蓋均已粘貼標簽,案涉商家及時整改,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情形。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餘**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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