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周**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一事的辦結反饋不服,於2025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全國12315投訴辦結反饋(無),請求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周**稱,申請人於2025年8月14日通過其他方式得知該行政行為,特申請行政複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尊敬的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於2025年7月8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申請人花費16.9元購買到了被申請人轄區內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魚小蝦,認為該小魚小蝦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調解消費者投訴。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台編號為:1430621**********,投訴舉報內容為:尊敬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您好,我在線下購物時購買到了該廠家生產的這個小魚小蝦,該廠家在該小魚小蝦配料表中標注食用油,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四十二條明確植物油配料應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或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並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但不過該廠家標注的食用油。懇請你局依法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調解消費者投訴。謝謝。本件含舉報內容。後於2025年7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受理告知。並於2025年7月14日作出辦結反饋,內容為:接投訴,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拒絕調解,現調解失敗,建議您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救濟自身權益。投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現向你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理由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被申請人在辦結反饋中表達了被投訴舉報人拒絕調解。那麽就符合上述應終止調解的情形,其應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但不過截止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之日,被申請人都未將終止調解決定告知申請人,你府應確認其違法。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7月8日,申請人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關於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魚小蝦配料表標注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現申請人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稱對我單位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我局2025年7月9日現場核查,未發現有小魚小蝦產品,但案涉企業提供了產品包裝,配料表標注“鮮小蝦、鮮小魚、食用鹽、食用油”,我單位認為案涉企業上述標注方式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有關規定,故依法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我單位認為,申請人投訴的事項未涉及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對其消費者權利產生實質性損害,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由於雙方未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且被投訴企業不同意調解,故我局在回複時告知申請人調解失敗即是終止調解程序的意思,建議申請人通過民事訴訟等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利。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周**於2025年7月7日在**超市購買了由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魚戀小蝦”,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後於2025年7月8日在全國12315平台向被申請人投訴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7月9日決定受理,並前往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核查,在該公司並未發現有“小魚戀小蝦”成品,但該公司提供了案涉產品包裝袋,確實存在申請人反映的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相關規定的情況,2025年7月9日被申請人向該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2025年7月31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7月14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作出辦結反饋,告知申請人調解失敗,建議申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救濟自身權益,並告知了申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辦結反饋不服,認為被申請人截止其申請行政複議之日,都未將終止調解決定告知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9月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投訴單;2.支付截圖;3.案涉產品圖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單;2.現場檢查筆錄、照片、責令整改通知書、送達回證;3.案涉企業情況說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第二款:“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7月8日向被申請人投訴嶽陽市**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請人於7月9日告知受理其投訴,7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終止調解的辦結反饋,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完整履行其法律職責。
關於申請人事實與理由部分所述,“通過其他方式得知該行政行為”“截止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之日,被申請人都未將終止調解決定告知申請人”本府不予認可,從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2315平台投訴單可以看出,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之時已經獲知縣市監局作出的辦結反饋,辦結反饋內容中已經明確告知申請人調解失敗,即是終止調解程序的意思。
綜上,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辦結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