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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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店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8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8月2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複“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依法調查處理,並書麵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王**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在2025年7月8日在嶽陽縣**店購買了天然蘇打水一份,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隨郵掛號信函《xa******》投訴舉報,被申請人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本人不服,特提起本案複議申請。申請人意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項,找不到當事人或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無法調查的,應當終止案件調查,不應當是屬於不予立案的情形。綜上,被申請人使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7月23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反映嶽陽縣**店涉嫌使用已注銷的商品條碼,其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於2025年7月28日調查核實其投訴舉報事項,對被投訴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故我局對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7月28日書麵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請人王**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飲品購買了商品蘇打水,到貨後發現該商品條碼已注銷,存在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情形,於2025年7月2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消費者投訴舉報書》(掛號信編號:XA******)對案涉商家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7月23日簽收,7月28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2025年7月29日,嶽陽縣市監局以對舉報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作出回複決定不予立案,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8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8月2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消費者投訴舉報書;2.案涉網店證照信息;3.購買記錄截圖;4.商品照片;5.條碼追溯6.《關於王**投訴舉報嶽陽縣**店銷售已注銷商品代碼的商品一事的回複》。被申請人提供的:1.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回複函、郵寄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條第二款:“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2025年7月23日被申請人縣市監局在接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後,7月28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7月29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已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王**進行了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告知了其向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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