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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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張**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為不服,於2025年8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8月1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限期內結案;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內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5年03月31日向被申請人寄去舉報投訴信(中國郵政掛號信編號:XA******),舉報投訴嶽陽縣**鎮**食品廠生產的“八字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中國郵政網顯示被申請人在2025年04月07日已簽收。被申請人至今都沒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申請人也沒收到任何關於延長辦理期限的答複。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事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對於申請人的投訴事項,被請人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申請人不服遂複議。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後並沒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饋辦理結果,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被申請人構成行政不作為,據此,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稱,2025年4月7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張**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鎮**食品廠生產的“八字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事。現申請人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稱我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投訴、舉報作出回複。經我局核查,我局已於2025年4月15日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短信回複,且發送狀態為成功。回複內容如下:張**您好,您的舉報投訴信我局已受理,關於您的投訴事項,因投訴調解需雙方自願,但由於被投訴人拒絕調解,現調解失敗,建議您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救濟自身權益。針對您的舉報內容,經我局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蛋白質NRV值符合GB28050要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該廠不予立案。如您對本回複不服,可在收到本回複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特此回複。

  故申請人所述我單位未對其投訴舉報作出處理不屬實,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9日,申請人張**在**超市**店購買了由嶽陽縣**鎮**食品廠生產的八字酥,到貨後發現該案涉產品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等問題,於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信》,經查,被申請人已於4月7日簽收,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對其投訴是否受理作出的回複,申請人對此不服,於2025年8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8月18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舉報投訴信;2.案涉產品圖片;3.購物小票;4.掛號信及其物流信息截圖。被申請人提交的:短信回複記錄及回執。

  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事實與理由部分,申請人係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服,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申請人於2025年3月31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投訴信》,被申請人2025年4月7日簽收,4月15日作出回複,申請人不服的應當自從2025年4月16日起60天內(即2025年6月15日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及實際寄出日期為7月30日,已明顯超出複議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張**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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