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3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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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大隊)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8月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8月15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2025第**號);

  2.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公開柯**中隊長所述的公安部授權文件(如果有請公開,如果沒有,也請書麵郵寄答複);

  3. 確認被申請人未按申請要求形式答複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未實質回應申請內容,構成行政不作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核心信息為:支撐輔警可單獨出警、獨立取證並移交定責的公安部文件(依據柯**中隊長2025年7月10日電話陳述)。被申請人答複中,僅引用《湖南省輔警管理條例》第十條(輔警協助民警工作)及嶽陽市地方方案,但未提供柯**所聲稱的公安部文件:混淆“協助工作”與“獨立執法”界限,回避輔警單獨處置事故的合法性依據問題。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二)項——行政機關應針對申請內容作出明確答複。二、被申請人引用的地方規定與上位法衝突,輔警單獨執法違被申請人以《湖南省輔警管理條例》第十條作為依據,但該條款僅規定輔警“協助”民警工作,未授權其獨立執法權,更與以下上位法抵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資格證書。”輔警不具備事故處理資格,無權獨立開展現場調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單獨執法……應當在人民警察指揮下開展輔助性工作。”“指揮”應以民警在場為前提,遠程指導不滿足法定要件。三、被申請人未按申請要求形式答複,程序違法。申請人明確要求以紙質郵寄形式回複,但被申請人僅通過網頁公開答複,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稱,2025年7月11日申請人趙**向我大隊申請公開“嶽陽縣交警大隊122中隊柯**中隊長所稱的輔警可單獨出警並有權現場拍照、收集證據再由後台民警劃分責任,且有相關公安部的文件作為支撐”中的公安部文件,我局認為上述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並在2025年7月25日已向其作出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現對於申請人趙**不服我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複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我單位答複如下:

  本案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為我單位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陳述到的公安部文件,而對於輔警是否可單獨出警或取證的實質性問題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回複中我單位無義務進行法律印證或論斷。且我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複書中已作出關於公安部文件是否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及我單位是否屬於公開主體的闡述:

  1.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我單位不屬於上述法律法規製定的主體,故我單位亦非上述信息公開的主體。

  2.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是法律法規(含部門規章)屬於依法已經公開的內容,至於對已公開的法律法規是否還屬於依申請公開的範圍,從政府信息的定義、相關判例“西部泓聯公司訴嘉峪關市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及將申請公開的法律法規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會導致行政機關承擔過多不必要的信息提供義務,使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適用範圍過於寬泛,不符合該製度立法目的等角度考慮,我單位認為應當嚴格區分法律法規谘詢和法律法規信息公開的範圍,故從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來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公開範圍。

  3.答複人所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網頁回複,與申請人要求的信息公開的方式並無實際關聯,也不必然影響到申請人的實體權利或答複人的回複決定,且申請人並未提供準確具體的送達地址,答複人在網頁公開回複具備合理性,程序正當合法。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回複不服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7月11日,趙**通過網絡平台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嶽陽縣交警大隊**中隊“柯**”中隊長在2025年7月10日給申請人的電話中告知申請人,在“輕微事故、沒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的,輔警可以單獨出境並有權現場拍照,收集證據再交由後台民警劃分責任”,並聲稱有相關公安部的文件支撐其說辭,申請人現向嶽陽縣政府、嶽陽縣交警大隊申請公開其相關文件。7月25日,縣交警大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認為被申請人不屬於該信息的公開主體且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內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公開範圍。申請人趙**對此不服,於8月6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8月15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申請信息公開記錄截圖;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府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據此,政府信息應具備職權性、載體性等特征,即政府信息應當是由具備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客觀掌握,並通過特定載體反映的既存信息。本案中,根據申請人趙**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描述,並結合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就其申請信息的說明,其提出申請是因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縣交警大隊在處理時由值班輔警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後工作人員在電話回複申請人時提到了公安部文件規定“輕微交通事故輔警可以現場拍照收集證據由後台民警劃分責任”,申請人遂要求縣交警大隊就此文件進行公開。申請人的目的是要求公開縣交警隊輔警執法的法律依據,該申請實質上是以信息公開的名義向縣交警大隊提出的谘詢事項,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範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該條規定看,根據政府信息來源不同,分別確定了政府信息製作機關、保存機關、最初獲取機關為公開義務主體。政府信息公開首先堅持“誰製作誰公開”原則,由製作機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即隻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機關製作的,無論其是否通過獲取的方式為另一行政機關保存,仍舊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案中如若存在申請人申請獲取的其他機關製定的文件,亦屬於作出該文件的行政機關為公開義務主體。

  《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予以公開,規定的是予以公開的信息提供的方式,並未對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答複形式作出限製。被申請人通過申請人所使用的網上申請途徑進行線上回複並無不妥。

  至於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到的被申請人“回避輔警單獨處置事故的合法性依據問題”以及正文內容第二點,輔警執法的合法性問題與本案中信息公開事項無關,本府不予審核。

  綜上所述,縣交警隊作出的《信息公開答複書》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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