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吳**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回複不服,於2025年7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7月2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違法,並責令其重新作出答複。
申請人吳**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7月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7日簽收,並於2025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被申請人以2024年12月27日已郵寄《關於吳**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經營食品存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等違法行為一事的回複》為由不予答複。申請人不服,特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一、被申請人具有答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麵形式;采用書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因此,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依法答複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申請人首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不適用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的具體情形。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六)被申請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作出不予答複行政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被申請人此前向申請人郵寄的《關於吳**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經營食品存在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等違法行為一事的回複》,並非是被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答複,而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法定程序以及法定職責作出的投訴舉報回複。故,申請人此次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首次申請,並非是重複申請相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不予答複決定缺乏事實依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信息公開答複。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未加蓋公章,違反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所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未在署名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違反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第(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屬於公文,其作出的答複係針對申請人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作出對外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形式合法,對外具有效力。被申請人在落款處進行了署名但沒有法定的行政機關印章,對外無法體現效力,應當確認無效重新處理答複。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缺乏事實依據,應當依法予以糾正。請複議機關本著複議為民,堅持糾錯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7月7日,我局收到申請人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關於吳**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的相關信息”。我局於2025年7月18日曾書麵回複申請人,因其申請公開的內容,我局已於2024年12月27日向其郵寄過《關於吳**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店經營食品存在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一事的回複》。在該回複中已告知了對其投訴、舉報不予受理,並告知了其他救濟途徑。我局認為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我局已在2025年12月27日的回複中予以說明和公開,2025年7月7日申請人再次就該事項向我局申請信息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的情形。因此對於本案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我局認為由於其重複申請相同政府信息,我局不予重複受理合理合法。
對於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書中提到的其本次屬於首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我局認為其形式上雖是第一次向我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內容上與前述我局對其投訴舉報內容的答複具有一致性與重複性;另對於我局在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上未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問題,我局認為該答複書是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答複,具備法律效力,未加蓋行政機關公章的行為屬於程序瑕疵,我局可以補送一份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文書。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政府信息公開答複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5日,申請人吳**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公開其投訴舉報**食品店的受理告知書、不予立案告知書、立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於7月7日簽收,並於2025年7月1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作出不予重複處理的答複,申請人吳**對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不服,於2025年7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29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本案申請人於2025年7月5日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7日收到該申請,並於2025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關於本條規定重複申請的認定,應當嚴格限定申請主體,申請公開內容、申請公開行為、申請答複義務機關,即應當是同一申請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重複提出公開申請,且行政機關已經對之前的申請行為作出了答複。本案中,申請人要求公開其投訴舉報**食品店的受理告知書、不予立案告知書、立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雖被申請人已在2024年12月27日回複中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不予受理、舉報不予立案的結果,但其回複內容與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並不一致,不屬於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情形,故不能引用本條法律不予重複處理,被申請人法律適用錯誤。
本府認為,關於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書》未加蓋公章問題,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內容的法律效力,且《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第十三項雖然規定,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了適用於該條例的公文種類,包括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議案、函、紀要共十五種,並對十五種公文的適用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不屬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的公文內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明確規定,法規、規章方麵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故被申請人以此為由請求確認該答複書無效並重新處理,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適用法律錯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決定:
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複。
2.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吳**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