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明。
申請人:劉*平。
申請人:劉*雨。
被申請人:嶽陽縣新牆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嶽陽縣新牆鎮新牆河居委會北街61號。
法定代表人:魯偉,鎮長。
申請人劉*明、劉*平、劉*雨不服被申請人新牆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牆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向本府申請複議,經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7月2日判決,本府於7月25日重新受理審查此案,因本案情況複雜,2025年9月17日決定延期30日,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嶽陽縣新牆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未予公開的行為違法;
2.請求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向其提交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依法向申請人立即公開(對申請公開事項的材料予以提供)。
申請人稱,申請人係湖南省嶽陽縣新牆鎮**村**村民,合法擁有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政府對該村進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請人利益。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提出申請公開關於因該村涉及項目用地(具體位置詳見衛星定位圖),政府進行征地征收該項目的:1、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2、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材料;3、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4、征地補償登記材料;5、征地補償費用專項資金詳情及支付相關憑證;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7、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被申請人至今未給予公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未予公開的行為係違法。理由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依法進行公開。本案中,申請人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請後至今未向申請人進行複。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依法行政。被申請人的行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相關規定,向貴機關提出複議,請求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新牆鎮政府答複稱,三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答複的事項發生在2013年,當時嶽陽縣人民政府決定建設嶽陽縣**項目,需要征用三申請人所在村、組的集體土地。為方便**的項目順利進行,嶽陽縣人民政府特指令答複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執行。為了落實縣政府指示,答複人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多次召集鎮、村、組相關人員開會商議,特別是到村、組的老百姓家介紹建設**項目的相關政策、法律,建設**項目的重要意義以及給廣大老百姓帶來的實惠工作得到了村、組及大多數老百姓熱情支持。現在時隔十餘年,各項物價上漲,特別是土地價格更是漲幅驚人,老百姓拿現在的土地價與十年前的土地價對比覺得虧大了,因此要求政府公開十餘年前的土地征收的程序及相關資料,目的是要求政府增加之前的土地征收補償款,答複人為此特別做如下說明:
一、**項目的征收發生在12年前,答複人的人事變動巨大,辦公場地多次搬遷,有關征地拆遷的資料也沒有很好的歸檔,造成了部分資料難以搜索,無法公開。
二、答複人 2013年因為建設**項目在征收三申請人所在村組集體土地的時候,已經依法公開了相關信息並且多次組織村民及村民代表大會進行了協調和溝通,最後與**村**組在2013年12月25日達成了《嶽陽縣****征地補償協議》與高橋門頭組在2013年12月28日達成了《嶽陽縣**征地補償協議》,其中申請人劉*平作為**組的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字;申請人劉*明及申請人劉*雨的父親劉**也都在“協議書”上簽字。事後答複人向被征地**村**組和**組撥付了所有征地補償款。
三、在 2013年申請人也依“協議書”領取了征地補償款,至此答複人與三申請人所在村、組答複的協議書均已履行完畢,雙方再無糾葛。
答複人認為,之前與三申請人所在村組簽訂的《嶽陽縣****征地補償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應該得到確認,不再推翻。三申請人的複議申請違背了多年之前的客觀情況及當時的具體政策,如果得到支持會影響社會大局穩定,破壞當前的經濟秩序,同時也會遭到**的項目征收其他村組大多數人的強烈反對,對关键词2鎮內其他項目多年前征收土地的事項帶來負麵效應。為此,答複人懇請縣人民政府依法駁回三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以保護法律的嚴肅性。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三申請人向新牆鎮人民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新牆鎮****征地項目的:1、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2、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材料;3、案涉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4、征地補償登記材料;5、征地補償費用專項資金詳情及支付相關憑證;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7、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被申請人新牆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複,申請人不服向本府申請複議,後經複議和訴訟後,本府於2025年7月25日重新受理此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郵寄憑證;3.案涉征地地點衛星定位位置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申請人有權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案涉土地涉及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的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即行政機關最長應當在40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複。而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請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新牆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對申請人劉*明、劉*雨、劉*平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明、劉*雨、劉*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