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1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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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李**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食品廠(普通合夥)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7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7月2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關於“申請人對嶽陽縣**食品廠(普通合夥)”的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調查。

  申請人李**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封投訴舉報信,書麵投訴舉報嶽陽縣**食品廠(普通合夥)(以下稱“被舉報人”),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處理。為此,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人在投訴舉報書中已提供被舉報產品初步違法線索,兩個產品,配料表不同,營養成分表不可能一樣。被舉報產品已為違法產品。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食品的營養成分表實測值根據營養成分檢測報告而來或者通過(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56條結合中國食物成分表計算法製作而來,被申請人在調查過程中未要求被舉報人提供兩種產品同批次的營養成分數值由來,來進行核實標注的營養成分表是否相互套用,就認定涉嫌營養成分表造假缺乏依據,未做到全麵履職,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錯誤。並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明確指出《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與《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中的“經營不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免罰條件明確規定僅限於食品經營環節,不包括食品生產者。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該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調查。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錯誤,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該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對嶽陽縣**食品廠(普通合夥)其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此次複議關乎申請人的切身利益與對法治公正的深切期許,每一項訴求皆承載著諸多不易與合法期待。望複議機關能細究原委,穿透行政迷霧,以法為尺,以理為度,匡扶正義,糾正不當。申請人滿懷信任,靜候佳音。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李**投訴舉報書,稱嶽陽縣**食品廠生產銷售的跳跳魚(老壇山椒魚條)和跳跳魚(糖醋醬汁魚條)營養成分表存在涉嫌虛假標注的違法行為。經我局調查核實,嶽陽縣**食品廠作出書麵說明及提交了案涉兩款產品的檢測報告。根據案涉廠家的說明:1、兩款產品的原料以及工藝流程一致,隻有極少比例的輔料不一致,所以有兩款不同口味的產品;2、兩款產品配料隻有極少比例的輔料不一致,送檢後產品營養成分表數據如證據材料顯示,根據GB28050-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產品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是允許有一定誤差的,且案涉產品的營養成分表標識在誤差範圍內。

  我局認為,案涉兩款產品僅在口味風味上有一定差異,但是產品基本原材料無太大區別,在案涉企業進行營養成分標注時也在法律允許的誤差內(GB 28050-6.4表2)。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固定,我局認為案涉產品營養成分表數據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要求,不存在投訴人所說情況,我局對其舉報不予立案合理合法。綜上,被答複人在處理本案舉報事項中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24日,申請人李**在**生鮮生活超市(**店)購買到由嶽陽縣**食品廠(普通合夥)生產的“跳跳魚(老壇山椒魚條、糖醋醬汁魚條)”,申請人認為兩款案涉產品口味不同其營養成分表卻相同,因此質疑該產品涉嫌套用營養成分信息,標注虛假營養成分表,後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5月26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收到舉報後,經調查核實,案涉兩款產品僅在口味風味上有一定差異,但是產品基本原材料無太大區別,案涉企業進行營養成分標注時也在法律允許的誤差內。6月4日,嶽陽縣市監局以被舉報產品的標識標簽符合相關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當事人救濟途徑。申請人李**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2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關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的問題》回複截圖;2.被申請人回函;3.投訴舉報函;4.購物小票照片;5.產品圖片;6.支付截圖。被申請人提交的1.回複函、回複記錄;2.案涉企業情況回複、檢測報告;3.不予立案審批表。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5月2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於2025年6月4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6.4規定:“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範圍應符合表2的規定。1.食品的蛋白質,多不飽和及單不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僅限乳糖),總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纖維及其單體,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 D 、維生素 A )礦物質(不包括鈉),強化的其他營養成分,允許誤差範圍為≥80%標示值;2.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除外乳糖),允許誤差範圍為≤120%標示值;3.允許誤差範圍為食品中的維生素A和維生素D 80%~180%標示值。”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可以基於計算或檢測結果,結合產品營養成分情況,並適當考慮該成分的允許誤差來確定標簽標示的數值。”根據縣市監局提供的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計算,涉案產品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均在允許誤差的範圍之內,涉案公司產品不屬於虛假標注營養成分表。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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