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蘇**。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蘇**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生活超市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7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7月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優速舉報回複中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重新處理。
申請人蘇**稱,申請人於2025年5月11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嶽陽縣**生活超市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寄出的單號為XA******,被申請人作出被複議答複(見附件)。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有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資格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閩行他14號)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被申請人做出不予立案的主要依據是認為申請人反映的問題不屬實。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反映的問題屬實。並且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被申請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1、涉案產品,山藥麵條。商品條碼使用的是孫記食品有限公司,而生產方標注的為孫國軍麵條加工廠。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及有關問題的函可以得出,商品條碼隻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是使用生產者的商品條碼,第二是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條碼。而涉案產品麵條沒有使用生產者的商品條碼,而是使用的運營銷售方的商品條碼。自然申請人以為運營商是委托方。所以投訴舉報委托方沒有標注地址的違法行為。那麽既然被申請人查證該產品沒有委托方,那麽該產品的商品條碼就應當使用生產者的,而不是運營者的。2、涉案產品航空杯,該產品是食品接觸材料,沒有在包裝外標注符合性聲明。違反了國標gb4806.1規定。3、涉案產品白酒,配料表中添加有白酒,並且排在第一位,白酒屬於複合配料,依據國標7718第4.1.3.1.3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識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識。綜上所述,三種產品的違法行為屬實。4、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同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由此可見,被舉報方完全有能力、有責任、有義務識別出產品的標簽問題,而且被投訴舉報人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舉報人對標簽內容進行了審查。5、《GB316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第4.1條規定,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對食品進行符合性驗證和感官抽查,對有溫度控製要求的食品應進行運輸溫度測定。所以被舉報方未依據國家標準GB7718對產品標簽上的內容符合性驗證,所以被舉報方未對標簽內容進行審查。6、《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實施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製度並驗明產品標識。被舉報方未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7、《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銷售者必須驗明產品標識。涉案產品標識錯誤,明顯銷售方未履行好查驗義務。8、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並未告知明確條款,隻告知了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20條,但是該法條存在多種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請人未完全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參考案例:政複決字(2024)第118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冀11行終76號行政判決書,均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外作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時,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必須明確具體,如果法律、法規、規章有多個具體條款時,應當引用到具體的條、款、項、目”。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我局於2025年5月14日接到被答複人的投訴投訴舉報信,反映嶽陽縣**鎮**生活超市銷售的1、**山藥麵條未標注委托方生產地址;2、**航旅杯沒有標注符合性聲明;3、****酒原始配料未展開標注等問題。
2025年5月14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商家對上述三種案涉產品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的義務:對於**山藥麵條問題,其產品包裝上已經標注了生產商的地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並未要求標注運營商地址;**航旅杯產品外包裝標簽並未有違反《食品安全法》關於產品標簽的規定,也未違反相關執行標準;**酒的配料表無法律強製性規定要求產品配料表中白酒作為原材料時要展開原始配料。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認為案涉商家主觀上無過錯,履行了經營者進貨查驗、提供產品檢測報告等義務,故依法對其不予行政處罰,對本案舉報事項依法不予立案。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我單位就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依法作出決定。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25日,申請人蘇**在**生活超市黃沙街店購買了商品**山藥麵條、湘**航旅杯、**酒,後發現嶽陽縣**生活超市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違法行為,於2025年5月11日在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5月13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5月14日前往案涉商家開展現場核查,案涉商家履行了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的義務,並提供了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報告單。2025年5月16日,嶽陽縣市監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申請人蘇**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7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7月9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關於蘇**通知投訴舉報信的回函》;2.《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3.掛號信照片;4.物流詳情;5.購物小票;6.支付截圖;7.商品圖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案涉產品進貨記錄及資質、檢測報告文件;2.案涉產品進貨記錄及資質、檢測報告文件。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5月1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5月14日前往案涉商家調查核實,2025年5月16向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查驗被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案涉商品山藥麵條(驗收入庫單、掛麵出廠檢驗報告單、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航空杯(常德市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報告、驗收入庫單、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管理體係認證證書、符合性聲明、環境管理體係認證證書、營業執照),白酒(驗收入庫單、分析測試研究中心檢驗報告)以及被投訴舉報人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據,證明案涉產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被投訴舉報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符合本條法律規定,屬於《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不予立案情形,故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蘇**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