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該局法規股股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7月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7月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違法。
申請人稱,其一,被申請人沒有按申請人的要求通過電子郵件或郵政ems送達相應回複結果。其二,被申請人在網頁上答複稱,申請人申請的內容獲取方式已在2025年4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依複2025第**號)中告知獲取方式,並還處於行政複議階段,因申請人重複申請,故不予重複答複。在被申請人所指的行政複議答複意見書中,被申請人明確指明,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為獨立法人機構,且申請人所申請信息為該中心所掌握。申請人此次在申請公開信息中也明確表明,向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內容,而該中心卻遲遲沒有作出任何答複,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存在不作為行為。
被申請人答複稱,2025年5月21日,被複人通過政府信息平台申請就嶽陽縣**危房改造項目的相關問題,請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及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依法公開2024年12月23日《危險房屋停止使用通知書》上由湖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全文及檢測機構資質和危房項目處置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危房改造項目 200萬補償款的預算批複文件”進行信息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因被答複人於2025年3月29日就該信息進行了公開申請我機關做出了答複,但被答複人因不服我機關作出的答複書,申請了行政複議,複議案件貴府正在辦理過程中。現被答複人再次向貴府提出複議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其複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5年5月21日,趙**通過嶽陽縣政府門戶網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就嶽陽縣**危房改造項目的相關問題,請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及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依法公開2024年12月23日《危險房屋停止使用通知書》上由湖南**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全文及檢測機構資質和危房項目處置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危房項目改造200萬補償款的預算批複文件。6月10日,縣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其已於4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依複[2025]第007號)明確告知上述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並告知了獲取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相同申請內容,不再重複答複。申請人趙**對此不服,於7月1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7月7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5年3月29日,趙**通過嶽陽縣政府門戶網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嶽陽縣**危房改造項目的: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全文及檢測機構資質;2.危房項目處置的行政決定書;3.200萬補償款的預算批複文件。4月2日,縣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自行前往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查詢,申請人趙**對此不服,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予以受理並在審查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申請信息公開記錄截圖;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3.嶽縣政複[2025]**號。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以及《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才是履行信息公開職能的主體。本案中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作為縣住建局的二級機構,性質屬於事業單位,並非信息公開責任主體,申請人向縣住建局和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實際上是向縣住建局一家單位申請信息公開。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申請人前後向縣住建局申請了兩次信息公開,申請公開內容相同,縣住建局在第一次信息公開時已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且申請人對此不服也已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再次就相同事項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屬於“重複申請”,縣住建局不予重複處理的答複並無不妥。
綜上所述,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