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10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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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萬**。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嶽陽縣公安局民警,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萬**不服嶽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於2025年6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6月11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嶽縣公(筻)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萬**稱,2025年4月19日上午10時後,萬**通過自家監控發現自家桂花樹被樊**砍掉了往西方向的樹枝,便與其在自家門口(**村**片)發生口角,其後方**快速衝向萬**想打萬**,被萬**用鐵鏟攔在家門口處(萬**當時在清理垃圾)並發生撕扯,撕扯過程中萬**用左手向方**揮打一下,沒有打著,同時樊**舉著鋤頭做出了想砸打萬**之舉,於是萬**向樊**抓了一下,樊**閃開了。期間方**也一直抓著萬**的手,並且突然用雙手反扭萬**右手,出於反抗本能萬**踢了方**一腳,同時樊**也跑上來幫助方**抓住了萬**的腳,並且想打萬**,被萬**老公方*滿大聲喝止住了,其後樊**拿著手機幸災樂禍笑著拍視頻,萬**掙脫方**掐住的手去抓住了樊**的手,被方**從後麵抱著萬**拉開了。萬**轉身抓住了方**的衣服,樊**期間一直拖著把鋤頭幸災樂禍的拍照。萬**鬆開抓衣服的手,撿起地上一坨泥巴仍向樊**,未扔到,最後雙方平息後被路過老人分開(有視頻)。

  1.從視頻信息中發現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與視頻不符;2.方**雙手反扭萬**致使萬**手腕骨折,當時認為是扭傷沒在意,後來幾天手腕處一直腫疼,於4月25日下午來到派出所說明此事,並讓派出所同誌開張介紹信去醫院法檢,派出所同誌說不需要介紹信,去醫院檢查就行,於是到**醫院做X光檢查,檢查報告結論骨折(有圖),遂在醫院買了藥物,至今還在服藥;3.視頻中萬**手腕上有勒出的血痕跡;4.至於萬**一直拒絕調解原因,因樊**一直說萬**想訛錢(視頻開始就有);5.派出所在決定書中一直都是針對萬**,嚴重歪曲事實強製拘留萬**(期間上了手銬送至拘留所)。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毆打他人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答複人對申請人毆打他人的事實認定清楚。有雙方當事人的穩定陳述、案發現場監控錄像清晰完整地記錄了申請人主動抓扯、腳踢投擲的行為過程。 申請人本人在詢問筆錄中也承認發生了肢體衝突,並在詢問筆錄做完後表示對筆錄內容無異議。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認定申請人萬**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

  二、答複人作出的毆打他人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或者適用依據正確。1、程序合法,答複人在嶽陽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對萬**進行調查並製作錄,萬**本人在詢問筆錄中也承認發生了肢體衝突,並在詢問筆錄做完後表示對筆錄內容無異議,但拒絕簽字。答複人於2025年6月4日向申請人告知了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治安法43條1款)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並出具《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該筆錄由工作人員向其宣讀,其本人表示均拒絕簽字與印,且拒絕配合采集信息、體檢、送達拘留所進行執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民警對其進行多次警告後使用手銬依法帶至嶽陽縣拘留所。行政處罰決定與拘留決定作出後均電話通知萬**家屬方*滿。2、適用依據正確,公安機關考慮萬**係主動前來配合調查且情節較為輕微,特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減輕處罰,但方**係60歲以上老人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規定。

  三、答複人作出的毆打他人行政行為內容適當。2025年4月19日上午10時許,萬**通過監控發現自家樹被嫂子樊**砍掉,便與其在自家門口(**鎮**村**片)發生口角後萬**哥哥方**在一旁聽到爭吵便介入矛盾,並上前到萬**的家門口找萬**進行理論,萬**見方**上前抓住自己手上的鐵鍬和自己的手,想要拿走自己舉起的鐵鍬,便與其糾纏在一起,在糾纏過程中鐵鍬掉落在地,隨即萬**便用右手朝方**揮打,後在與其扭打的過程中用手抓住方**的衣領並用右腳踹方**的襠部。在整個毆打過程中,萬**一直在辱罵樊**和方**兩夫妻,並用手抓住方**的衣領。萬**見樊**一直在拍視頻且擺出看熱鬧的姿態便衝向前抓住樊**的衣領,後被方**拉開。最後萬**撿起地上的一坨泥巴朝樊**扔過去,但未扔到,最後雙方平息後被路過的老人分開。

  答複人認定申請人萬**於2025年4月19日在湖南省嶽陽縣**鎮**村**片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答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貳佰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幅度適當,程序合法規範,不存在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明顯不當的情形。

  四、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者複議請求)沒有依據1.申請人萬**稱:“樊**私自砍萬**家的桂花樹,這屬於故意侵犯私人財物,派出所未注明”。公安機關認為桂花樹栽種位置的糾紛係土地引發的糾紛,不屬於治安案件。

  2.申請人萬**稱:“方**作為第三方直接過來毆打萬**,方**的錯誤被派出所輕描淡寫一筆帶過。”方**與萬**發生糾紛後,視頻中無明顯毆打他人行為,肢體表現較為克製,且方**雙手呈現反扭萬**的動作,應當視為掙脫行為。雙方在撕扯過程中,萬**一方明顯表現更加激進且咄咄逼人多處視頻中均有攻擊性較為明顯的動作,法律文書中對事情經過有詳細客觀的描述且有詳實證據證明。

  3.申請人萬**稱:“出於自衛才踢了方**一腳在大腿上”根據視頻體現,10時18分17秒之後方**被萬**用雙手撕扯著衣領出現在視頻監控中,萬**嘴巴還在不停的辱罵方**,方**雙手都是放鬆的狀態,方**想甩開萬**的意思,這時萬**隨即一手抓住方**的衣領不放,另一隻手伸出抓方**妻子樊**一下被樊**躲開,這時方**想趁機掙脫萬**的撕扯,但掙脫時反被萬**抓住方**的衣領用右腳踹在方**的襠部,後將右腿保持在方**前側,左手抓著方**的右手,右手抓著方**的衣領,方**鬆手後萬**依然抓住方**胸口衣領不放,嘴裏還是在辱罵,方**雙手後來沒有動。整個過程萬**氣勢洶洶,方**的掙脫過程中無主動進攻行為,但萬**有主動進攻的行為。

  4.申請人萬**稱:“紛爭過程中,樊**一直在挑釁萬**,有時還參與扭打,派出所決定書也未提起。根據監控視頻顯示,在整個過程中,樊**並未加入扭打而在一旁拍視頻,存在肢體接觸,但並非加入扭打,且無明顯進攻行為。而萬**明顯對樊**的敵意大於樊**的參與程度,但萬**抓了杏仁的手臂、衣領,並在最後撿起泥土朝樊**投擲。樊**未構成毆打他人的行政違法。

  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19日上午,萬**因自家桂花樹樹枝被樊**砍斷與樊**發生口角,方**遂到萬**家門口與其理論,萬**見狀拿起鐵鏟,雙方在爭奪鐵鏟中發生拉扯,方**順著萬**捏住衣領的右手反擰萬**的胳膊,萬**便踹了方**雙腿中間一腳,方**順勢抬起了萬**的小腿,隨後方**將雙手鬆開,萬**一直處於捏住方**衣服的狀態。僵持片刻後,萬**鬆開方**衝向樊**,捏住其胳膊並在樊腋下掐了一下,被方**勒住萬**製止,雙方被路過的老人勸開後,萬**快速撿起地上的黃泥巴塊朝樊扔去,未扔到。方*滿報警後,嶽陽縣公安局**派出所於2025年6月4日對萬**出具嶽縣公(筻)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萬**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貳佰元整,萬**對此不服,於6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6月11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方*滿與萬**為夫妻關係,方*滿與方**為兄弟關係,方**與樊**為夫妻關係,方**1962年9月出生,事發時已年滿62周歲。2025年4月25日嶽陽縣**鎮中心衛生院出具處方箋臨床診斷萬**為骨折。聽取意見階段萬**提供了提起複議後(6月16日)在嶽陽市中心醫院門骨外科的門診就診單,為下尺橈關節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萬**家監控;2.方*滿手機拍攝視頻;3.樊**手機拍攝視頻;4.被申請人在辦案中心拍攝的視頻;5.萬**的陳述;6.方**的陳述;7、樊**的陳述;8、方*滿的陳述;9、拒絕調解情況說明。

  本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萬**毆打他人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2、程序是否合法?3、處罰決定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處罰內容是否適當?

  關於焦點1,在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與手機拍攝的視頻,結合萬**、方**的陳述,萬**在此次衝突中持續性的捏住方**胸口衣服,時不時伴有推搡動作,方**在掙脫萬**的過程,其襠部被萬**踹了一腳,萬**的行為符合毆打他人的情形。

  關於焦點2,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申請人拒絕簽字,民警向其宣讀了詢問筆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保障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及陳述申辯權,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被申請人6月4日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法定辦案期限內,上述程序合法。

  另,《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公安視頻清楚記錄,萬**蹲地拒不配合,民警使用約束性警械將其送達拘留所執行並無不妥。

  關於焦點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在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與雙方手機拍攝視頻來看,萬**在此次衝突中持續性的捏住方**胸口衣服,時不時伴有推搡動作,並在衝突中踹了方**的襠部一腳。萬**對方**全程呈攻擊姿態,而方**已年滿62周歲,符合上述法條規定從重處罰的情形。但因本案情節特別輕微、萬**有主動投案情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嶽陽縣公安局綜合後對萬**減輕處罰處以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貳佰元整,該處罰決定適用的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至於,萬**在本次衝突中是否受傷、是否需要進行傷情鑒定以及方**、樊**是否有毆打萬**的行為,涉及公安機關是否應對方**、樊**作出處理的問題,與本案萬**請求本府撤銷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沒有關聯,本府不作處理,但萬**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是否應對方**、樊**給予行政處罰作出處理。

  綜上,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筻)決字[2025]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萬**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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