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7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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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該局法規股股長,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申請人趙**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於2025年4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5月7日決定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複。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2025年3月29日通過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如下法定職責,事實和理由如下:就嶽陽縣**危房改造項目的有關事件,於3月29日在嶽陽縣政府網站在線提交申請信息公開,所申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危房項目處置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在政府組織的業主交流會上所提出的200萬補償款的預算批複文件,這些內容為什麽工作人員要在電話裏說不方便公開?並一定要我去辦公室?目的何在?4月3日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回複也是要求我去辦公室?我去辦公室你們就能給我提供了嗎?並且,我申請的是紙麵並郵寄的答複方式,為什麽隻有在線回複並且無人告知已回複?

  被申請人答複稱,2025年3月29日,被答複人通過政府信息平台申請“就嶽陽縣中心市場成衣樓危房改造項目相關事宜向嶽陽縣住建局申請公開:《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全文及檢測機構資質,危房項目處置的行政決定書以及200萬補償款的預算批複文件”進行信息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被答複人申請公開的上述信息為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所掌握,其中心係獨立法人機構,故答複人作出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明確告知被答複人攜帶相關證件,去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了解相關信息,並同時告知了聯係人及聯係電話,依法履行了相關職責。現被答複人向貴府提出複議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其複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29日,趙**通過嶽陽縣政府門戶網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嶽陽縣**危房改造項目的:1.《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全文及檢測機構資質;2.危房項目處置的行政決定書;3.200萬補償款的預算批複文件。4月2日,縣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自行前往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查詢,申請人趙**對此不服,於4月26日向本府申請複議,本府於5月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申請信息公開記錄截圖;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

  本府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及被申請人提交給本府的答複可知,申請人所申請的信息由嶽陽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所掌握。通過查閱嶽陽縣人民政府門戶網公開的機構概況,縣居民自建房服務中心為縣住建局下設的正股級事業機構,由縣住建局主管,被申請人仍保存該政府信息,僅僅是保存主體內部分工的改變。被申請人以服務中心是“獨立法人”為由,將本應由其承擔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完全推諉給其下屬機構,並僅告知申請人自行前往獲取,實質上是規避了其自身作為法定公開義務主體的責任。

  《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申請人趙**在申請中明確要求以“紙麵郵寄”的方式獲取信息。被申請人在其答複中,未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也未對未按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具體理由進行闡釋說明,而是直接要求申請人“自行前往”另一地點獲取,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便民”的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複書》(嶽陽縣依申請公開答複2025第**號),並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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