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5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10-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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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蔣**。

  委托代理人:祝**,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為嶽陽縣天鵝路6號。

  法定代表人:楊學軍,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

  申請人蔣**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對信息公開事項不作為,於2025年3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1日決定受理,因本案情況複雜,2025年5月21日決定延期30日。2024年6月30日中止審理,2025年8月19日恢複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的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書麵答複並依法公開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蔣**稱,申請人係嶽陽**項目的業主,項目位於嶽陽縣榮家灣鎮。為核實項目合法性,保障用房安全,申請人於2024年12月30日通過EMS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詳見附件。

  根據郵單簽收時間顯示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1日簽收郵件快遞,但截至今日申請人仍未收到被申請人針對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任何答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期限向申請人作出答複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縣住建局答複稱,一、答複人沒有收到申請人郵寄送達的《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稱:其於2024年12月30日向答複人郵寄送達了《信息公開申請書》,並從其提供的電子查詢記錄中顯示答複人於2025年1月1日郵件已送達給了答複人傳達室。答複人得知信息後,立即進行查詢,均未查詢到此郵件,門衛室也否認收到此郵件。依據《快遞暫行條例》及《快遞服務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請申請人提供快遞簽收回單,以便答複人盡快啟動信息公開程序,也便於答複人啟動對相關人員的追責程序,以便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服務。

  二、從政府送達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中答複人已知曉其申請內容,答複人就其申請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並為我局所掌握的信息願提供給申請人,請申請人與我局聯係。

  經審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請人蔣**向嶽陽縣住建局郵寄了五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內容:(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文件。包括:1.建設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責任書;2.全套審查的施工圖紙一份(紙質);3.施工組織設計;4.監理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加蓋公司印章);5.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杜絕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承諾書;6.參建五方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書;7.施工單位中標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加蓋公司印章);8.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9.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10.工程總承包合同;11.監理單位合同;12.建設工程質量交底告知書。(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接收證明書》。(三)工程明細表。(四)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房屋測繪報告或房屋建築麵積測繪成果報告、房屋麵積測算技術報告書)。(五)節能審查意見書。郵件號:125******,物流信息顯示於2025年1月1 日已妥投,簽收信息為“物業代收,門衛室”。截止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複議之日,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作出任何回複,申請人對此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1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行政信息公開申請表(共5份);2.信息公開申請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3.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

  本府認為,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本案中申請人於2024年12月30日向申請人郵寄《行政信息公開申請表》,郵政物流顯示於2025年1月1日“物業代收,門衛室”。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訂單詳情,收件人地址為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6號,電話為0730-******,電話與地址皆無誤。本府向郵政快遞方核實,此郵件確已送達縣住建局門衛室,縣住建局為獨立院落,無其他單位入駐辦公,應當視為已被被申請人縣住建局予以簽收。被申請人主張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被申請人於1月1日收到申請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複,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未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責令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答複職責。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蔣**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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