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劉**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部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5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2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2.責令限期重作。
申請人劉**稱,2025年4月1日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案外人的食品涉嫌存在違法行為,履職申請的事項為要求處理投訴和查處商家違法行為寄出掛號信單號為:(XA8693**)被申請人2025年4月7日簽收。截止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決定,申請人認為屬於行政不作為故複議。
一、被申請人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有四種情形,被申請引用法條並未詳細引用到第幾條,則屬於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根據行政行為的基本原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外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應當形式全麵、內容完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若不能適用法律正確、引用具體法律條款,不僅影響行政執法的規範性和權威性,也會導致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產生,難以令行政相對人信服。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二、被申請人程序違法。被申請人收到舉報事項後,決定立案的標準之一是有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據,並非以被舉報的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為前提。換而言之,如果有初步證據證明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存在,則市場監管部門就應當對被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被申請人應當作出立案調查,並非不予立案決定。三、行政複議機關在黨的領導下應當切實糾正被申請人的不當行政行為,切實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遭遇違法行為的侵害時選擇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舉報,針對舉報被申請人應當全麵依法進行處理,充分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未切實履行上述職責,辜負了申請人作為人民群眾的信任。對於有錯不糾、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視法律法規為兒戲者,一律行政訴訟,屆時請相關辦案人員作為被告出席,申請人敗訴將繳納50元訴訟費,申請人勝訴將依據《行政複議法》80條、81條向當地紀委監委追究相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於2025年4月7日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信,稱其在嶽陽縣**部購買到的腐乳缺乏標簽標識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經查,被答複人自全國12315平台開庭以來共計投訴725次、舉報719次,答複人認為被答複人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消費者。另我局對複議事項回應如下:1、我局認為本案現階段為行政複議階段,被答複人引用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不適用現行複議事項的事實與理由,其次應我單位總局要求,我行政執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時無需告知理由;2、我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程序正當合法:經我單位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案涉商家已停止經營該產品並在網店銷售中已下架該產品,湖南湘味楊記食品有限公司現場也未存在被投訴舉報的產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我單位對案涉商家給予了警告並下達了責令整改的處罰,由於本案被舉報人已經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並基於上述核查及處理的情況,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我局決定對被舉報事項不予立案。3、我局已書麵告知被答複人在投訴舉報履職信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查詢方式,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等相關規定,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公開的我單位基於法定可以不公開的理由不予公開。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於2025年3月24日在抖音平台**店購買了一瓶腐乳,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標識標簽不合法。於2025年4月1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部,被申請人於4月7日簽收《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4月23日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案涉商家已停止經營該產品並在網店銷售中下架該產品,案涉產品係從嶽陽縣**店進貨,該產品大包裝標明了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地址、聯係電話、小作坊編號等內容。由於抖音平台無法上架小作坊生產的產品,無法使用小作坊編號,故案涉商家將湖南**有限公司的名稱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號錄入該產品參數中。4月24日被申請人對該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於5月12日回函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5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29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申請人劉**自全國12315平台開通以來,共投訴725次,舉報719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購物截圖;3.商品參數截圖;4.商品照片;5.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發送情況截圖、電話聯係記錄;2.投訴舉報回複函、郵件麵單;3.被答複人投訴舉報次數係統截圖;4.《責令改正通知書》;5.現場檢查筆錄;6.案涉商家網店頁麵截圖;7.案涉產品大包裝圖片。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於2025年5月12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本案中,被申請人前往案涉商家現場核查時,案涉商家已停止經營並在網店銷售中下架該產品,且被申請人對案涉商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符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的情形。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