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9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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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謝**。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謝**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湖南**有限公司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5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5年5月20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謝**稱:申請人於2025年2月12日通過書麵寄信的形式向被申請人舉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生產的“脆爆鹵藕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經中國郵政官網:yjcx.chinapost.com.cn郵件數據查詢記錄顯示,該郵件於2025年2月18日送達被申請人。截止至今,被申請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舉報是否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遂複議。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之規定,申請人在投訴舉報信中明確注明了已關閉短信功能,無法接收短信,截止至今並未收到被申請人的電話或者書信告知舉報是否立案的情況,被申請人的處理程序存在違法,應予確認。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被申請人並未告知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故本案的複議期限為一年。綜上,請貴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2月18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函關於被答複人購買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脆爆鹵藕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答複人收到投訴舉報函後,對案涉當事人及舉報事項進行了仔細研判。經答複人核查,現對本案複議事項作出如下回複:一、本案複議申請人不具備複議主體資格。經我局在內網核查,自平台開通以來,其已有3458次投訴、3683次舉報的線索。我局認為其雖實際購買了案涉商品,具有消費者外觀,但其投訴舉報的次數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次數;其購買商品並非出於生活消費需要,投訴舉報也並不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故其屬於職業投訴舉報人;本案被答複人與答複人對其舉報作出的決定沒有利害關係,其不具備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二、關於本案實體審查和程序性問題,我局作出如下回複:我局已於2025年2月24日通過短信的方式告知了被答複人對於其投訴答複人組織雙方調解失敗,建議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救濟自身權利;對於舉報事項,我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不予立案。上述短信內容已成功發送至被答複人手機。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謝**於2024年12月18日在便民購物中心購買了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脆爆鹵藕片”,申請人認為該產品標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於2025年2月1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舉報案涉商家,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2月18日收到舉報後,2月24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告知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並告知對於其投訴事項組織雙方調解失敗,對於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並告知了救濟途徑,申請人謝**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事項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5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5月20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請人謝**自全國12315平台開通以來,共投訴3458次,舉報3683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履職申請書)》;2.商品圖片及購物小票;3.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4.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回複截圖及回執;2.投訴舉報線索數量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本案中,申請人於2025年2月15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履職申請書)》,被申請人2025年2月18日簽收,2月24日短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而申請人《投訴舉報書(履職申請書)》上雖注明的“因騷擾短信太多,本號碼已經攔截陌生號碼的短信,無法接收短信”,但從被申請人提供的短信發送截圖來看,短信已發送成功,申請人已收到被申請人縣市監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對此不服的應當自從2025年2月24日起60天內(即2025年4月25日前)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申請書》上落款日期為5月10日,已明顯超出複議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謝**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