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5〕82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5-07-0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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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王**。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有限公司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5月26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21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回複並責令其限期內重作。

  申請人王**稱:事實與理由,申請人於2025年3月20日在線下購買到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醬脆,認為該產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使用郵政掛號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單號為XB28979**被申請人2025年04月21日通過電話151971**告知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做出舉報不予立案,申請人不服,遂複議。

  申請人認為,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不予立案可由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情節輕微不需處罰、證據不足等多種因素促成。所以被申請人僅告知一句不予立案,申請人無法判斷本案屬於哪一種情況,更無法進行下一步民事訴訟的維權。根據行政行為的基本原理及《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對外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應當形式全麵、內容完整,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針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作出拒絕性行政行為,應當明示拒絕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據,即履行說明理由義務,行政執法文書若不能說明作出處理或決定的理由,不僅影響行政執法的規範性和權威性,也會導致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產生,難以令行政相對人信服。本案中,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所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說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未履行必要的說明理由義務,據此,該告知書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麵均缺乏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

  被申請人遺漏了履職申請部分,1.申請人在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材料中明確提出了將調解員姓名調解員聯係電話、案號、案件結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姓名及執法人員執法證編號告知本人的請求,然被申請人並未對該請求作出處理。2.依法履職並不意味著必須全部按照相對人的請求內容履職但也不意味著無法滿足相對人的請求就可以不及時處理或不依法作出答複。所以即使無相關信息或被申請人無告知依據,被申請人還是應當對該請求作出回應。3.參照行政複議決定書東行複決字[2021]710號,行政機關作出的答複因遺漏履職申請部分被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未告知救濟途徑。違法法定程序。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能舉證的應當撤銷。及履行了全部職責。

  綜上所述,應予以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並責令重做。依照《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第二條、第六條請求行政機關通過電子郵箱(20841**@qq.com)發送被申請人的答複及證據材料。通過電話聽取意見的,請兩名複議人員先行描述被申請人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名稱、主要內容和證明目的進行描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4月15日接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書,反映湖南**有限公司銷售的食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違法行為。4月17日,經我局現場核查,案涉產品外包裝標注的是“淨含量150克”,內包裝上標注的是“計量方式:散裝稱重”,我局認為內包裝食品不屬於定量包裝食品,不適用《定量包裝食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第4.2.2規定,且內包裝食品不屬於預包裝食品,不適用GB7718執行標準,故案涉產品未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規定。因本案舉報事項不成立,我局決定對其不予獎勵,另案涉產品也不符合召回的範圍。對於被答複人提出的我單位遺漏的履職部分,我局已在回函中予以回複,執法人員信息已在嶽陽縣政府網進行了公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等法律規定,我局對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依法可以不予公開。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20日,申請人王**在**超市購買到了由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醬脆,發現該商品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問題,於2025年4月11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對案涉商家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於4月15日簽收,4月17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經核查,案涉食品外包裝標注為淨含量150克,內包裝上標注為計量方式:散裝稱重。案涉食品大包裝醬脆產品裏麵包含麻醬脆和蒜醬脆兩種散裝食品,散裝小包裝食品的數量隨機,沒有固定重量,內包裝食品不屬於定量包裝食品,不適用《定量包裝食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第4.2.2規定。2025年4月21日,嶽陽縣市監局電話並回函告知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5月26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被申請人來電記錄截圖;2.投訴舉報書;3.購物小票照片;4.商品照片;5.取消短信發送截圖;6.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檢查筆錄;2.產品圖片;3.不予立案審批表;4.回函、快遞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21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救濟途徑,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第4.2.2條規定:“多件商品包裝的標注。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裝商品的(零售時該包裝未被移除),除了單件商品的標注符合要求外,該包裝的標注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和單件商品的總件數,或者標注總淨含量。如:“淨含量:200克(40克x5)”或“淨含量:40克x5件”。 b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淨含量和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件數,或者分別標注各種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的總淨含量。如“淨含量:200克(A 產品40克x3, B 產品40克x2)” A 產品淨含量:100克; B 產品淨含量:50克x2;C產品淨含量:50克”。注: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定量包商品時,如果該包裝是完全透明的,消費者可清晰地識別包裝內含有定量包裝商品的數量和單件商品的標注淨含量,不強製要求在該包裝上標注淨含量。”本案中湖南**有限公司生產的醬脆,外包裝標示淨含量150克,內包裝為小包裝麻醬脆、蒜醬脆,每一小包裝數量、口味、重量皆不固定,以稱重方式放入外包裝,故內包裝上標注為“計量方式:散裝稱重”。本府認為,內包裝食品不屬於定量包裝食品,不能適用本條規定,亦不違反本條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另,關於申請人提到的被申請人遺漏履職申請部分,被申請人已在4月21日回函中予以回複,並告知了救濟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的規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不適用《行政複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王**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