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甘**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嶽陽縣**店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2025年6月1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舉報不予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2.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處理,並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甘**稱,申請人在2025年4月3日在12315平台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嶽陽縣**店涉嫌虛假宣傳,並提交了證據,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5年4月18日在平台回複不予立案,申請人收到回複後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撤銷並重新立案調查處理,具體理由如下:1.申請人通過平台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要求立案調查處理,被申請人回複"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住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進一步調查,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我局對你投訴事項不具有處理權限,建議你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申請人在收到回複後再次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查看該商家營業執照,並沒有顯示經營異常。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貴單位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1430621002025**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立案並嚴懲違規商家,望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我局於2025年4月3日接到被答複人在全國12315平台舉報,反映嶽陽縣**店銷售的商品涉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2025年4月4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舉報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十七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於舉報人所舉報的商家未在我縣有實際經營行為,其違法線索不充分,故我局對舉報人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回複。2025年4月3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調查核實其舉報事項,對被舉報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舉報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我局對於上述舉報事項無管轄權,且經查我局於2024年年初已將案涉商家列入異常經營。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5年4月18日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複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3月30日,申請人甘**通過電商平台在嶽陽縣**店開設的**店購買了商品華佗降酸靈,到貨後發現被舉報人存在虛假宣傳問題,於2025年4月3日在全國12315平台對案涉商家進行舉報,被申請人於4月3日決定受理,並於4月4日前往案涉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但並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被申請人已將嶽陽縣**店列入異常經營名錄。2025年4月18日,嶽陽縣市監局以對舉報事項無法定管轄權限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甘**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4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本府於6月1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全國12315平台截圖;2.購買記錄截圖;3.商品詳情截圖;4.商品圖片;5.交易流水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1.12315平台回複截圖、流轉時間軸;2.現場檢查筆錄;3.列異報告、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4月3日受理申請人12315平台的舉報,並於2025年4月4日對違法行為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現場核查,查詢注冊登記信息,確認了申請人所舉報商家雖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被申請人無法聯係到該店經營者且對申請人的舉報沒有法定管轄權限。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縣市監局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的相關情況。《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2025年4月18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甘**作出對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回複,回複內容中已將調查情況進行了說明並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涉案商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甘**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