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石**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關於舉報事項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2025年4月27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認為本案案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關於舉報是否立案的行為違法;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作出。
申請人石**稱,申請人於2025 年01月19日向被申請人書麵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函的投訴舉報材料(關於舉報嶽陽縣**部銷售的“紅薯幹”),掛號信單號為(XA34722**)後經郵政係統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於2025年01月23日簽收送達。但其至今仍未告知申請人關於舉報是否立案。申請人不服,逐複議。
申請人認為,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對於該案是否立案,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2025年1月23日,答複人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稱嶽陽縣**經營部銷售的“紅薯幹”無任何標簽信息,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5年1月26日,我局曾通過短信回複被答複人告知我局已受理其投訴舉報。3月28日,我局再次通過短信告知被答複人對於其投訴,因案涉商家拒絕調解,我局依法終止調解程序;對於其舉報我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已對該商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現該商家已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對此次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綜上,被答複人提出的對答複人就其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1月16日,申請人石**在電商平台購買到由嶽陽縣**經營部經營的店鋪**嚴選好物售賣的紅薯幹,到貨後發現該產品沒有任何標簽信息,屬於三無產品,於2025年1月19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函舉報案涉商家,被申請人嶽陽縣市監局1月23日收到舉報後,1月26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告知投訴舉報已經受理,3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短信告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申請人石**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舉報事項是否立案一事不服,於4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4月2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平台購買訂單截圖;3.被投訴舉報人營業執照;4.商品圖片及快遞照片;5.物流詳情。被申請人提交的1.短信回複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於2025年1月23日收到《投訴舉報函》,2025年1月26日短信告知申請人已經受理其投訴舉報,並於2025年3月28日向申請人短信發送不予立案決定,已經完整履行了告知義務,但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的告知期限最長為35個工作日,而被申請人發送不予立案短信時已經42個工作日,屬於超期履行立案告知義務。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監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石**的舉報事項進行是否立案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